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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涉外税务管理司关于澳大利亚stena公司在华承包平台、油轮安装工程计征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12-07 生效日期: 1995-12-07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涉外税务管理司
发布文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深国税发[1995]378号文《关于澳大利亚stena公司在中国南海合同区块承包平台、油轮安装工程计征营业税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1.澳大利亚stena公司在中国南海合同区块承包平台、油轮安装工程和海底管线铺埋工程。根据1995年工程实施情况,该公司提供的劳务,部分发生在中国境内,部分发生在中国境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 条、第 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214号文的规定,应对该公司发生在中国境内的劳务收入部分征收营业税。
  2.stena公司根据工程技术要求,在中国境外改造、安装、调试其专用工作船取得的业务收入,按照承包合同或标书的规定,构成其在华承包工程必要组成部分的,对其取得的这部分业务收入,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3.stena公司根据承包合同的要求,按专项合同的规定,在境外为出包方安装改制设备,可视为劳务在中国境外提供,对其取得的这部分业务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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