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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文化建设委员会九十五年度补助直辖市及县市政府推动地方文化馆计划作业要点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7-13 生效日期: 2005-07-13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文贰字第0942114970号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七月十三日行政院文化建设委员会文贰字第0942114970号令订定发布全文14点

一、行政院文化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为补助直辖市及县市政府推动地方文化馆计划,特依中央对直辖市及县(市)政府补助办法订定本要点。

二、地方文化馆计划之目的为藉建立乡镇文化据点,以达成城乡均衡发展,创造崭新文化活力,原则上以利用现有及闲置之公共空间为主,着重于发挥地方文化特色,并强调创意与永续经营能力。地方文化馆依当地人文、艺术、历史、文化、民俗、工艺、景观、生态、产业资源等特色;或以推展艺文活动、培育艺文人才、传承传统文化艺术等为主,决定筹设内容。

三、依本要点申请补助之地方文化馆如下:

(一)本会八十四至八十九年度「充实乡镇展演设施计划」辅导之乡镇展演设施、九十年度「社区艺文发展计划」辅导之社区艺文设施及九十一年度闲置空间再利用六个试办点。

(二)直辖市、县(市)政府及乡(镇、市、区)公所场地符合下列规定,并经直辖市及县(市)文化局﹙中心﹚提报建议本会辅导之公有馆舍:

1.场地区位适当,举办艺文活动之绩效良好,适合做为文化活动、展览或表演用途,设置后对当地及周围文化艺术环境具有实质效益及影响者。

2.建筑及土地所有权人同意做为艺文活动场地。以乡(镇、市、区)公所自有场地优先考量。

3.具有经营管理机制:包括组织及专职人员、乡(镇、市、区)层级文化艺术协会参与、财务计划(含预算)编列或委托民间经营之可行性。

4.场地具有消防及电力系统安全性,经年度消防及电力系统安全检查后,提出消防及电力系统安全改善计划。

四、符合第三点第二项之规定且设有消防管理人,但未取得合法建筑物使用执照或未通过年度消防及电力系统安全检查之场地,可先申请补助建筑物改善计划经费(不包括表演场地之舞台、灯光、音响设备),以取得合法建筑物使用执照及符合消防及电力系统安全规定。

五、各地学校活动中心、老人文康中心、劳工育乐中心、社会福利中心、社区活动中心、图书馆等设施,不在本要点补助范围。但如经当地乡﹙镇、市、区﹚公所考量下列情形及符合第三点第二项规定者,可提出申请:

(一)在不影响原有功能下,可兼供文化活动、展览或表演用途使用者。

(二)地处偏远地区确无其它适当场地可作为地方文化馆者。

六、申请及审核程序:

(一)符合第三点及第五点规定者,得提出计划书向所在地直辖市及县(市)政府提出申请。直辖市及县市政府依本会相关规定进行初审后,汇整为地方文化馆计划书,连同审查表、会议纪录送本会办理复审。

(二)对于遇特殊因素导致未能及时参加年度审查,但符合计划目标之筹设案,必要时,本会亦得主动邀集学者专家并会同该县市文化局(中心)进行会勘评估后,给予协助辅导。

(三)直辖市及县(市)市文化局(中心)应邀集府内建管、消防主管单位、地方文化馆负责人、当地专家、学者组成推动小组以协助各地方文化馆筹设;乡镇(市、区)公所应结合当地学校、村里、社区组织、文史工作室、艺文团体等,共同策划活动,及考量以委托经营﹙OT﹚方式,自主营运管理。

(四)本会组成审查小组就计划内容与经费之可行性、创意及特色、社区营造基础、整合各部会投入资源整体效益、永续经营能力、民众参与、自筹款筹措能力及提案单位以往执行本会相关补助计划之成效与行政配合度等项目进行复审,并决定建议补助额度,陈报本会主任委员核定之。

(五)本会审查小组得至现场进行实勘,或邀请直辖市及县(市)文化局﹙中心﹚及申请单位相关人员列席简报计划内容。

(六)选点原则及优先次序请详阅地方文化馆计划书附件一。

七、直辖市及县(市)文化局﹙中心﹚申请本会补助该年度地方文化馆计画书之内容包括:

(一)计划名称。

(二)计划目标及实施策略。

(三)实施地点相关位置、基地范围及规模。

(四)地方文化生活圈及人口分布情形(含民间文化及公益团体概况及社区居民参与情形)。

(五)实施地点自然环境、文化环境、产业与生活环境特色资源及使用情形。

(六)社区总体营造相关计划执行情形(成果)及影响(本项列为评审重点)。

(七)以往年度获地方文化馆计划补助之补助款执行情形及成果。

(八)计划内容﹙包括预定工作项目及进度期程﹚。

(九)计划执行之方法或步骤。

(十)地方文化馆之特色、创意及鼓励民众参与之行动策略。

(十一)经费需求及来源(含自筹财源情形)。

八、符合第三点及第五点规定拟筹设地方文化馆者,得就下列事项申请补助部分经费:

(一)先期规划(含资源调查、生态环境评估、使用执照取得可行性、长期营运经费筹措、空间配置规划等)。

(二)乡土文化活动。

(三)馆藏研究推广。

(四)乡镇艺文活动。

(五)文化产品研发事项。

(六)经营管理事项。

(七)建筑物整修事项。

(八)设备充实事项(含中英双语标示)。

(九)馆舍周围环境美化改造事项。

(十)其它有助于馆舍整体经营发展及地方产业振兴等相关事项。

九、本会对地方文化馆之乡土文化活动、馆藏研究推广、乡镇艺文活动、文化产品研发及经营管理等事项之补助款,列为经常门预算;对地方文化馆先期规划之补助款得列为资本门预算;对地方文化馆建筑物整修、充实设备经费之补助款列为资本门预算;馆舍周围环境改造之补助款,则包括资本门及经常门预算。

十、依本要点申请补助筹设地方文化馆,本会补助台湾省各县(市)、高雄市及金门、马祖不超过总经费之百分之七○;台北市不超过百分之三十,但馆舍周围环境改造经费,经本会依实际情形审查后,得予全额补助。直辖市及县(市)政府应协调乡镇(市、区)公所及筹设单位自筹部分比率经费。资本门补助款采分期补助方式。

十一、受补助之地方文化馆应定期(依本会要求)填报筹设计划及补助款执行情形,经直辖市及县(市)文化局﹙中心﹚汇整转陈本会;本会并于补助后每季针对执行情形至少召开一次检讨会议,并得进行不定期访视,以了解实际执行情形。对于执行进度严重落后且未能研提具体解决方案者,本会得视实际状况撤销该补助案并追缴补助款。地方文化馆筹设计划及补助款之执行成效与行政配合度,将列为下年度审查补助之重要参据。

十二、本会补助款不得用于土地取得﹙含租赁﹚、建筑物新建费用及馆藏文物购置费用,除应依预算执行相关法令办理外,并依下列原则处理:

(一)补助款应纳入直辖市、县(市)政府年度预算,应专款专用,如有挪用情事,废止其补助资格,直辖市、县(市)政府并应缴回全部补助款。

(二)筹设执行过程遇有经费不足现象,应自行筹措财源配合,不得要求追加补助数额。执行结果如有剩余款,应依本会补助比例缴回。

(三)补助款不得变更使用用途,如因实际需要需增(减)列计划项目,应事先函请本会同意。

(四)如于补助经费所属会计年度内未能完成预定计划而必须延期时,须依有关规定向各县市政府申请保留经费继续支用。

十三、为强化各县(市)政府「地方文化馆计划」之政策方针、推动策略、辅导及督考机制等,得由本会补助各直辖市、县(市)政府成立地方文化馆推动小组及辅导团(不须编列相对比例之自筹款),推动小组及辅导团功能原则如下,并得因应实际执行需要斟酌调整或整并:

(一)推动小组功能:

1.规划各该直辖市、县(市)地方文化馆计划之政策、愿景、推动策略,办理地方文化馆筹设计划及补助款执行之督考作业,以及地方文化馆相关事宜之行政协调。

2.定期开会,以直辖市或县(市)观点,整体评估、发展各乡(镇、市、区)之资源特色,发掘、酝酿、催生地方文化馆潜力点并协助筹设。

3.办理各该直辖市、县(市)地方文化馆整体行销、推广计划。

4.其它跨县市或跨乡镇(市、区)地方文化馆有关事宜之协调、联系工作。

(二)辅导团功能:

1.办理直辖市、县(市)辖区内地方文化馆人才培育工作及相关课程规划。

2.办理直辖市、县(市)辖区内地方文化馆专业技术支持服务及相关辅导工作。

3.办理直辖市、县(市)辖区内地方文化馆联谊会或成立地方文化馆家族(联盟)。

4.协助其它与直辖市、县(市)辖区内地方文化馆计划推动相关工作。

十四、本要点相关申请表件由本会另订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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