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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家防汛抗旱指挥部关于《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防汛抗旱工作职责》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5-14 生效日期: 2003-05-14
发布部门: 青海省
发布文号: 青政办[2003]67号
  
青政办[2003]67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现将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关于《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防汛抗旱工作职责》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五月十四日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防汛抗旱工作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实际工作需要,我国的防汛抗旱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地方各级行政首长在防汛抗旱工作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制订本地区有关防汛抗旱的法规、政策。组织做好防汛抗旱宣传和思想动员工作,增强各级干部和广大群众水的忧患意识。 
  二、根据流域总体规划,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广泛筹集资金,加快本地区防汛抗旱工程建设,不断提高抗御洪水和干旱灾害的能力。负责督促本地区重大清障项目的完成。负责督促本地区加强水资源管理,厉行节约用水。 
  三、负责组建本地区常设防汛抗旱办事机构,协调解决防汛抗旱经费和物资等问题,确保防汛抗旱工作顺利开展。 
  四、组织有关部门制订本地区的防御江河洪水、山洪和台风灾害的各项预案(包括运用蓄滞洪区方案等),制订本地区抗旱预案和旱情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并督促各项措施的落实。 
  五、根据本地区汛情、旱情,及时做出防汛抗旱工作部署,组织指挥当地群众参加抗洪抢险和抗旱减灾,坚决贯彻执行上级的防汛调度命令和水量调度指令。在防御洪水设计标准内,要确保防洪工程的安全;退超标准洪水,要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尽量减少洪水灾害,切实防止因供水而造成人员伤亡事故;尽最大努力减轻旱灾对城乡人民生活、工农业生产和生态环境的影响。重大情况及时向上级报告。 
  六、水旱灾害发生后,要立即组织各方面力量迅速开展救灾工作,安排好群众生活,尽快恢复生产,修复水毁防洪和抗旱工程,保持社会稳定。 
  七、各级行政首长对本地区的防汛抗旱工作必须切实负起责任,确保安全度汛和有效抗旱,防止发生重大灾害损失。如因思想麻痹、工作疏忽或处置失当而造成重大灾害后果的,要追究领导责任,情节严重的要绳之以法纪。 
 
 
国家防汛抗旱指挥部 
二○○三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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