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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工程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0-05-18 生效日期: 1990-05-18
发布部门: 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
发布文号: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中央职称改革有关文件和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以下简称国家建材局)《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经常化制度化暂行办法》通知的精神,认真做好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89)建材人字203号文发下发的“国家建材局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经常化制度化暂行办法”,规定国家建材局工程技术评审委员会由国家建材局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称科技委)常委组成,科技委的正、副主任担任评委会的正、副主任。
  第三条  评审范围
  (一)局机关及未被授权评审高级工程师的国家建材局局属企、事业单位的高级工程师的任职资格。
  (二)国家建材局局属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除外)的行政正职的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
  (三)其它单位委托评审的有关建材及非金属矿专业的高级工程师的任职资格。
  第四条  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包括:
  (一)各单位评审委员会已通过推荐的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人员总表(含姓名、性别、年龄、职务、文化程度、所学专业、毕业时间及毕业学校等),并按符合聘任条件程度列出顺序。
  (二)技术职务呈报表(二份)。
  (三)业务考绩档案材料(一份)及外语考核证明材料。
  (四)代表本人主要工作成绩、技术水平和业务能力的报告、工作总结及论著等。
  上述申报材料必须按要求填写清楚、齐全,经国家建材局人事改革司核准后于每年九月中旬统一送交国家建材局科技委办公室,任何单位或个人直接送交的材料一律不予受理。
  第五条  评审程序
  (一)评审前由国家建材局科技委办公室将申报材料分送两名评委作为主审人事前审阅。
  (二)评审会议于每年九月下旬召开。
  (三)评委会由主任或副主任主持会议,开会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方为有效。评审时由主审人向全体评委介绍申报者的学历、资历、工作成绩、论文著作、外语水平及基层单位推荐意见等情况,并提出综合评价意见。
  (四)评委按申请人的任职条件,在充分酝酿、民主评议、综合衡量的基础上,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得票数目超过评委会全体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者视为通过。
  (五)评审后,国家建材局科技委办公室将评委会通过名单及呈报材料退交国家建材局人事改革司审批。
  第六条  评审纪律
  (一)全体评委必须严肃认真、大公无私、实事求是、坚持条件、确保评审质量。评委在评议时应勇于发表自己的意见和看法。
  (二)评委必须忠于职守、严守秘密,凡会上各评委的发言及讨论情况,不准以任何方式向外泄露。
  (三)评委要保管好与评审有关的材料,不准让评委以外的人阅看。
  (四)全体评委必须准时参加评审会议,若有特殊情况,应事先向主任(或副主任)请假。
  第七条  回避制度
  (一)凡申请评议者涉及评委本人或其亲属必须回避。
  (二)凡属回避的评委,不参加该申请者的评议讨论,投票时可视同该评委投赞成票,统计时,在该申请者的总票数中扣除。
  第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建材局科技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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