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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确认欧洲投资银行为国际金融组织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06-12 生效日期: 1995-06-12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中国人民银行:
  你行《关于确认欧洲投资银行为国际金融组织的函》(银函(1995)163号)收悉。我们认为,欧洲投资银行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 十九条所述的“国际金融组织”,因此可以享受该条所规定的税收待遇。
  你行与欧洲投资银行正式签定合作协议后,请将有关材料(包括欧洲投资银行章程、合作协议等)报我局备查。

 
国家税务总局
1995.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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