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2005)质检特便字3046号
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你省扬州市锅炉压力容器检验研究所《关于封头压制有关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总局《关于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国质检特函(2005)203号)及《关于锅炉压力容器封头制造单位资格问题的通知》(质检特函(2004)12号)(可上网查询,网址:www.csei.org.cn)的要求,已取得相应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的单位,不需另取封头制造许可证。即取得由国家质检总局审批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的单位,可压制直径大于及等于1800mm的封头;取得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批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的单位,可压制直径小于1800mm的封头。专业封头压制单位应符合的专项条件按《关于锅炉压力容器封头制造单位资格问题的通知》要求执行。
二○○五年六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