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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将过期啤酒更换商标标贴、伪造生产日期认定问题的答复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5-07-31 生效日期: 1995-07-31
发布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布文号: 工商公字[1995]第202号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将过期啤酒更换商标标贴、伪造生产日期行为认定为投机倒把行为的请示》(苏工商(1995)170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国家有关法律明确规定,禁止生产、经营超过保存期限的食品。将过期啤酒更换标贴、伪造生产日期,严重扰乱了社会主义经济秩序,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因此,同意你局将上述行为认定为《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第  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所规定行为,比照《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 十五条第一款第九项规定予以处罚。
                         

一九九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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