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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烟草生产和经销企业以“志庆”等形式发布广告问题的答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07-21 生效日期: 1995-07-21
发布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文号: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烟草生产和经销企业以“志庆”等形式发布广告问题的请示》(辽工商(1995)9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烟草的生产和经销者,通过广播、电视、电影、报纸、期刊等媒体,以企业、法定代表人、全体职工或部分职工名义“贺岁”、“节日祝贺”、“祝贺企业、职工获奖”,或者以“栏目赞助”、“协办”、“联合举办”等形式发布的广告,虽未出现烟草产品的名称、商标、包装等,但与扩大烟草在社会公众中的影响,促进销售,有内在、特定的联系,故属于发布烟草广告,违反了《广告法》第 十八 条第一款的规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九九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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