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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洁具配件定点生产管理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3-05-07 生效日期: 1993-05-07
发布部门: 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
发布文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卫生洁具配件(以下简称配件)产品生产质量的管理,做好节水工作,适应卫生洁具配套化和高档化的需要,根据国家计划委员会等有关部门联合发出的计资[1987]2391、计资源[1991]1243号文的精神,对配件实行定点生产推荐使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国生产便器配件、浴盆配件、洗面器配件等卫生洁具配件产品的企业。

  第三条  工程设计、施工单位和卫生洁具配套生产单位应优先采用定点企业生产的产品。

  第四条  有关主管部门和金融机构的技术改造及开发基金和贷款优先投放定点企业。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任务
  第五条  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和建设部联合成立卫生洁具配件生产定点管理小组,由7~9人组成,设组长1人,副组长1人,成员来自政府主管部门、科研单位等。定点管理小组成员名单由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和建设部协商后公布。定点管理小组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其主要任务是:
  (一)组织制订卫生洁具配件生产定点管理办法,报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和建设部批准和发布;
  (二)评审定点企业,报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和建设部批准和发布;
  (三)确定产品质量检测单位;
  (四)审查费用收支情况;
  (五)检查下设机构的工作。

  第六条  卫生洁具配件生产定点管理小组的常设机构是洁具配件生产定点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办公室由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生产管理司和建设部城市建设司共同组建。办公室设在国家建材局生产管理司,其主要任务是:
  (一)组织起草有关定点管理工作文件草案,制定有关的实施细则;
  (二)负责定点的具体组织工作及定点企业的日常管理监督;
  (三)接受企业提出的书面申请并初审;
  (四)组织对工厂现场检查,包括质量保证体系的检查和抽样封样。
  (五)协助技术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查处市场流通中及工程应用上出现的淘汰产品、不合格产品或假冒伪劣产品;
  (六)提出承担检测任务的产品质量检测单位;
  (七)编辑出版卫生洁具配件产品汇编及应用指南等;
  (八)审查申请定点企业的报经备案的企业标准;
  (九)承办定点管理小组安排的其它工作。

  第七条  根据工作需要,办公室可聘请若干评审员,协助开展评审工作。评审员必须是配件的设计、生产、管理、检测或施工方面的技术人员,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其主要任务是:
  (一)协助办公室开展工厂现场检查。
  (二)为定点工作提供咨询。

第三章 定点企业的必要条件
  第八条  企业必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第九条  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应符合GB/T19000—ISO9000系列国家标准的要求。重点应具备下述几个方面:
  (一)企业领导重视产品质量管理工作;
  (二)企业重视新产品的开发及设计评审;
  (三)有完整、合理、统一的工艺技术条件;
  (四)生产设备管理良好;
  (五)基本检测仪器设备完好;
  (六)质检人员素质好;
  (七)质量信息反馈畅通;
  (八)外协件选点及管理严格;
  (九)售后服务良好。

  第十条  企业应具有一定规模的生产能力,具备主要的生产设备和基本的检测仪器。

  第十一条  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经备案的企业标准。
  企业标准的技术水平应高于或相当于同类产品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能满足使用的要求。

第四章 申请、考核与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凡符合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的企业,不论其行政隶属关系、经济所有制形式,经上级主管部门(县或县以上)推荐,均可自愿向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定点。

  第十三条  凡申请定点的企业,均应向办公室交纳管理费。收费办法由办公室参考国家有关办法制定。所收费用仅限于与定点工作有关的开支。

  第十四条  企业申报的材料经办公室初审合格后,由办公室组织对企业进行现场检查。

  第十五条  办公室派员按第九、十条的要求进行现场检查,企业应配合提供质量保证体系有效运转的证明材料,并在企业或市场按产品标准规定的数量封存样品进行现场检查和产品检测。
  抽样品种,根据企业生产产品的种类,分为大便器配件、小便器配件、浴盆配件、洗面器配件,每类依质量体系检查情况及产品的技术复杂程度任抽有代表性的若干组样品。
  列标准的要求制订,逐年应有所不同,以促进企业质量进步为原则。

  第十六条  样品检测由国家建筑卫生陶瓷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或经卫生洁具配件生产定点管理小组认可的质检单位进行。

  第十七条  办公室根据现场检查报告和样品检测报告提出初评结论,送交定点管理小组评定。第一次审查不合格的企业,经整改后,可在半年后提出复查。

  第十八条  对已定点的企业,应按季度向办公室报送企业日常质量检测结果汇总。

  第十九条  一般情况下,每1~2年对定点企业质量体系复查和样品抽查一次,其间也可根据用户反映进行不定期抽查。复查和抽查不合格的企业,或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的企业,应进行整改,并在半年内提出整改复查申请,由办公室安排复审(国家监督抽查的,按有关规定办)并视情况进行质量跟踪,连续两次质量合格则转入正常管理;连续两次不合格的取消定点资格,收回定点证书。

  第二十条  当年国家安排质量监督抽查时,其结果代替办公室安排的样品抽查。办公室已安排监督抽查,行业不再另行抽查。

  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按照“质量第一,用户至上”的原则做好售后服务工作。

第五章 公告与证书
  第二十二条  被确认的定点企业,由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和建设部联合颁发定点证书,证书上附已检测产品名称和型号,并向工程设计、施工单位和配套生产单位推荐使用,可在《中国建材报》、《中国建设报》或《中国市容报》上统一公告,企业可在其包装物或其它场合据此宣传其产品。

  第二十三条  定点企业证书有效期四年。定点企业证书授予权属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和建设部所有,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卫生洁具配件生产定点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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