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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期货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对申请使用者及信息用户规避或拒绝访查之认定标准及紧急应变措施作业要点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6-30 生效日期: 2005-06-30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台期资字第09400049500号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六月三十日台湾期货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资字第09400049500号公告订定发布全文7点,并自即日起实施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六月十五日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金管证七字第0940121483号函准予备查

一、依据本公司交易信息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项、第十八条第三项、第二十二条及第二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申请使用者及信息用户不得规避或拒绝访查,为确定责任归属及本公司访查人员之处理程序,特订定本作业要点。

二、本公司得于营业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时至下午5时),派员访查申请使用者之总公司及机房使用本公司交易信息有关之财务、业务及其帐簿、凭证或访查信息用户。但因访查之需要,必要时得继续延展至营业日外之时间。

三、申请使用者及信息用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即视为规避或拒绝检查:

(一)申请使用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收执本公司签发之检查函。

(二)申请使用者总公司未配合本公司访查人员要求提供使用本公司交易信息有关之财务、业务及其帐簿、凭证之书面资料。

(三)经联络申请使用者机房负责人,仍无法依访查计划进入机房。

(四)申请使用者机房不愿或未配合将异常联机中之调制解调器离线。

(五)申请使用者机房对访查发现之异常情事,拒绝或未依规定时限内提出证明文件或予以书面说明。

(六)至信息用户处所访查,而无人应门或已搬迁,申请使用者对其使用情形无法提出说明。

(七)信息用户拒绝访查,申请使用者未配合暂予离线之处置。

四、申请使用者有前点(一)、(二)所订情事之一者,得依本公司交易信息使用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课以新台币壹拾万元违约金并通知其限期改善或补正。申请使用者有前点(三)至(七)所订情事之一者,得依本公司交易信息使用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课以新台币贰拾万元违约金并通知其限期改善或补正。申请使用者经本公司依前两项通知限期改善或补正,逾期仍未改善或补正者,得依本公司信息使用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课以新台币伍拾万元违约金或终止申请使用者之交易使用契约。

五、信息用户有第三点规定所订情事之一者,得依本公司交易信息使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通知申请使用者停止传输本公司交易信息予该信息用户。

六、本作业要点未尽事项,依有关法令及本公司交易信息使用契约之规定。

七、本作业要点报奉主管机关核定后公告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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