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市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8-06 生效日期: 2002-08-06
发布部门: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合政办[2002]64号
各县人民政府、各区政府筹备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全国非煤矿山安全整治会议精神,加强我市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做好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工作,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到社会稳定和矿业经济的健康发展。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非煤矿山企业要充分认识当前加强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真贯彻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将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工作列入当前工作的主要议事日程,立即制定整治措施,落实工作职责,务必抓出实效,按期完成任务。 
  为加强对全市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工作的领导,市政府决定进一步完善我市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成员名单附后)。各县、区,有非煤矿山企业的开发区管委会要立即建立非煤矿山安全整治联席会议制度。各级经贸、安全监察、公安、国土资源、工商、环保、劳动和社会保障、纪检监察部门要统一思想,及时通报情况,解决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确保整治措施的落实和整治验收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突出重点,依法整治 
  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工作整治的重点是:事故频发、破坏资源、采矿秩序混乱、污染环境、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各类私营、个体小矿山、小采石场、小尾矿库;影响重要交通、供电、电信等设施安全,及其它可能诱发重特大事故的矿山;危险化学品库、尾矿库、爆破器材库;无规划、无设计和违反“三同时”规定、以采代探、明探暗采等严重违法行为。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矿山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安全规程和整治工作规定,制订和完善本辖区、本部门整治工作方案,强化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工作。县、乡(镇)政府要组织力量重新全面排查辖区内各类矿山情况,摸清底数,有的放矢地开展工作。按照非煤矿山安全整治要求,对无证非法开矿、违反产业政策、违反环保法规以及影响交通安全、居民安全、风景区安全和高压线安全的非煤矿山,要立即予以取缔;对各类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矿山、小采石场,要坚决予以关闭;对依法设立但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未按规定履行安全及环境影响评价等“三同时”制度或未落实有关部门提出的整顿措施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要依法予以关闭;对已取缔、关闭的矿山,要采取拆除或炸毁有关设施、封山堵路等有力措施,严防死灰复燃。 
  三、严格实行分级验收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六部门《转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六部门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工作的通知》(合安监管〔2002〕5号)要求,在摸清底数、依法整治的基础上,严格按省、市制定的验收标准,及时组织验收。验收工作要实行分级验收责任制和验收责任追究制。各县、区政府和有关开发区管委会要负起验收工作领导责任,非煤矿山整治联席会议负责组织整治、验收具体工作,制订验收办法和工作计划,并落实验收人员。验收工作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分口把关,要按属地管辖原则落实乡(镇)政府及其行政一把手的整治、验收工作责任。要建立规范工作档案,及时上报排查整治工作材料。要严把审批关、发证关、验收签字关。对验收合格的矿山企业,要按省市统一验收标准逐项填写有关表格并由验收人员和乡(镇)、县区负责人逐级签字。对验收过程中出现的弄虚作假、失职渎职和营私舞弊等行为,将由市纪检监察机关严肃处理。 
  四、规范非煤矿山安全管理,建立长效工作机制 
  (一)严把非煤矿山安全准入关。各级经贸、安全监察、公安、国土资源、工商等部门要按照原市劳动局等五部门《转发省〈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合劳安〔2001〕284号)要求,切实把住审批发证关、培训教育关、安全条件关、市场准入关、办矿标准关等各道关口,从源头上控制、堵住和防止不符合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非煤矿山非法生产经营。 
  (二)创新非煤矿山开采体制。在取缔、关闭等整治工作的基础上,各县、区及有关开发区管委会要结合本辖区实际,研究和提出疏堵结合的整治措施,按照综合整治、合理布局的原则,推进矿山企业重组,提高办矿标准,提高装备和管理水平,从根本上提高防范安全生产事故的能力,促进我市非煤矿山生产经营企业的规范化和科学化。 
  矿山企业要逐步规范管理,改善劳动保护条件,确保从业人员合法权益。要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 
  (三)乡(镇)政府和行政村必须全面落实非煤矿山安全管理责任。乡(镇)政府对本乡(镇)辖区内的集体、个体和股份制矿山实施统一安全管理。非煤矿山重点乡(镇)要设立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确定工作人员,村、组也要落实非煤矿山安全管理责任人。乡(镇)要建立矿山工作档案,实行开山放炮审批制度。 
  有开山放炮矿山企业的乡(镇)要在当地公安等部门指导下,建立乡(镇)民爆技术服务站(公司),依法加强民爆品使用、库存、运输等环节安全管理。 
  (四)加大对爆破器材和爆炸物品的审批、准购、准运等环节的监管力度。要强化对爆破员、押运员、保管员、安全员等培训考核和认证工作,杜绝无证作业。公安机关要依法严厉打击非煤矿山企业非法购买、使用、储存民爆品和私炒炸药等违法行为。 
  附:合肥市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二年八月六日 
 
  附: 
 
合肥市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召 集 人:王佛生(市政府) 
  第二召集人:谢 刚(市政府) 
  王正林(市经贸委) 
  成 员:李鲁北(市经贸委) 
  任俊东(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沈自怀(市公安局) 
  李晓梅(市监察局) 
  王昌寅(市国土资源局) 
  朱聂夫(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王林波(市工商局) 
  吴 峻(市环保局) 
  胡守斌(市乡企局) 
  办公室主任:施 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99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