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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郑州铁路局关于限制灞河采砂作业的联合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6-13 生效日期: 2002-06-13
发布部门: 西安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市政告字[2002]1号
  2002年6月9日,陇海铁路灞河大桥第1一6孔梁受洪水冲刷失稳垮塌,造成陇海铁路大动脉运输中断,直接影响到党中央、国务院西部大开发战略决策的顺利实施。桥梁垮塌的直接原因是灞河山洪暴发,但河道下游采砂取石造成河床持续下切也是不容忽视的因素。受其影响,铁路桥上游跨河的三座公路桥梁和其他建筑物及设施的安全稳定也受到威胁。为了确保铁路、公路运输的安全畅通和其他跨(穿)灞河的建筑物及设施不受威胁,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和《国务院关于保护铁路设施确保铁路运输安全畅通的通知》(国发〔1982〕151号)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特就限制灞河采砂作业发布通告如下: 
  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灞河河道属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范围(桥长100米以上的大桥,上下游各500米;桥长20米以上、100米以下的中桥,上下游各300米;桥长20米以下的小桥,上下游各200米)内,以及西安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划定的其他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采矿、采砂、采石、取土、爆破、钻探及开采地下资源等活动。 
  二、由于灞河河床纵坡大,流速快,洪水对河床及堤岸冲刷作用明显,且灞河铁路桥上下游河床高差大,下游采砂取石作业极易造成河床进一步下切,影响跨河桥梁和其他建筑物及设施的安全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 四十六条的规定,及灞河的特殊情况,灞河铁路桥上游禁采范围为500米,下游禁采范围限定为5公里。 
  三、西安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灞河流域各区、县人民政府必须加大执法力度,加强管理巡查,对违规滥采滥挖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坚决予以惩处和打击。 
  四、跨灞河的公路、铁路运营管理部门和其他建筑物及设施的管理单位须定期对桥梁、建筑物及设施上下游河床进行检查,发现下切现象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下切严重危及桥梁墩台基础稳定和其他建筑物及设施安全的,须立即进行加固处理,并将情况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 
郑州铁路局 
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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