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府行法字第0940215916号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十月三日台南县政府府行法字第0940215916号令订定发布全文12条;并自九十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第1条 台南县政府为统一规范各县立高级中学之组织,特依高级中学法第二十条第一项订定本准则。
第2条 台南县立高级中学(以下简称高级中学)得附设国民中学部。
高级中学之班级数应包含国民中学部之班级数。
第3条 高级中学设置校长一人,专任,综理校务,其遴选聘任依高级中学法第十二条及其相关规定办理。
第4条 高级中学设教务处、学生事务处、总务处三处、图书馆及辅导工作委员会,分别掌理下列事项:
一、教务处:课程编排、教学实施、学籍管理、成绩考察、教学设备供应、新生入学及升学作业、学生重修、延长修业、选修课程规划及其它有关事项。
二、学生事务处:学生训育活动、体育运动、学校卫生、运动伤害维护、营养保健及其它有关事项。
三、总务处:文书收发、出纳、档案管理、工友管理、物品采购、营建修缮、校产管理及其它有关事项。
四、图书馆:推动图书编目分类、视听技术、信息媒体开发制作、网络系统开发及维护、学校刊物编辑及其它有关事项。
五、辅导工作委员会:规划及推动学生生活辅导、建立学生辅导资料、办理各项测验其它有关事项。
第5条 前条处、馆、会下设各组其设置规定如下:
一、教务处:未满十班者不分组,十班以上未满二十班者,设教学设备、注册二组;二十班以上未满四十班者,设教学、注册、设备、实验研究四组,四十班以上者增设信息组。
二、学生事务处:未满十三班者设训育、体育卫生二组;十三班以上未满二十五班者,设训育、生活辅导、体育卫生三组;二十五班以上者,设训育、生活辅导、体育运动、卫生保健四组。
三、总务处:未满十班者不分组;十班以上者,设文书、庶务、出纳三组。
四、图书馆:未满二十班者不分组,二十班以上未满四十班者,设采编组;四十班以上者,设采编、读者服务组。
五、辅导工作委员会:未满十班者不分组,十班以上者,设辅导、资料二组;有特殊班者,设特教组。
第6条 高级中学得置秘书、主任、组长、干事、组员、助理员、佐理员、管理员、书记、医师、营养师、护理师或护士、技士、技佐。
第一项秘书、主任、组长由校长就专任教师聘任之,但总务处之各组组长不在此限。图书馆主任由校长就具有专业知能之专任教师中聘兼之,或遴选具有专业知能人员担任之。
第7条 高级中学设人事室或置人事管理员;其设人事室者,置主任一人,得置组员、助理员或书记若干人,依法办理人事管理事项。
第8条 高级中学设会计室或置会计员;其设会计室者,置会计主任一人,得置佐理人员若干人,依法办理岁计、会计事项,并兼办统计事项。
第9条 高级中学置军训主任教官、军训教官、护理教师,掌理军训、护理教学及协助学生生活辅导等事项。其员额、遴选、介派及迁调,依教育部之规定办理。
第10条 高级中学校长及教职员之任用,依教育人员任用条例及有关规定办理。但军训教官、护理教师、会计及人事人员不在此限。
第11条 高级中学分层负责明细表由各校拟订,报经本府核定后实施。
第12条 本准则自九十年四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