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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关于开展2002年全国城市节约用水宣传周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4-19 生效日期: 2002-04-19
发布部门: 辽宁省建设厅
发布文号: 辽建[2002]49号

各市(含县级市)建委(局): 
  现将建设部《关于开展2002年全国城市节约用水宣传周工作的通知》(建城[2002]89号)转发给你们,结合全省城市节水工作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制定切实可行的宣传方案。今年5月13日一19日是全国第十一个城市节水宣传周。各市城市节水部门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宣传方案,充分利用节水宣传周这一有利时机,进一步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约用水特别是城市节约用水工作的紧急通知》(辽政发[2001]21号)的要求,紧紧围绕"推进水价改革,提高城市用水效率"这一宣传主题,充分利用新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丰富多彩、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 
  二、进-步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工作领导。近年来,我省连续遭受少雨高温干旱天气,给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群众生活带来极大影响。在各级政府和城市节水管理部门的共同努力下,顺利渡过城市水资源泉不足和用水紧张的难关。今年,据有关部门预测,受厄尔尼诺现象影响,我国北方地区仍然要出现少雨高温干旱气象条件,城市供水节水工作仍不容忽视。各级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主要领导要对城市供水节水工作负总责,及时准确掌握城市供水节水有关情况,结合本市水资源状况,定期召开供水节水调度会议,提前做好城市供水和节水预案,并将全市的供水节指标层层分解,落实到每个单位、用户,组织全市加大节水工作力度,充分做好在最干旱期削减用水计划的准备。 
  三、加大城市规划区自备井管理力度。各市要严格执行国务院119号令<取水许可证制度实施办法>.城市规划区内所有非农业用水的自备井一律实行统一管理、统—调度。凡市政供水管网到达地区,禁止新建自备水源,对现有的自备水源要进行严格控制,实行计划管理,防止过量开采。在城市节水宣传周期间,应对本市自备井审批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整顿,发动广大市民对私打自备井和用水过程中的“跑、冒、滴、漏”现象进行举报,对情节严重的,要组织新闻媒体及执法部门进行现场曝光,并依法查处。各市都要设立常年举报电话,并将举报电话在新闻媒体上公布。 
  四、全面实行<城市计划用水指标证>制度。要认真贯彻"先生活,后生产”、调整用水定额和下达城市用水计划,对用水单位要重新核定用水量,力争在6月底前,全部完成对用水单位发放《城市计划用水指标证》工作。对居民用水实行用水定额管理,定额为每月每户6-9立方米,对超标用水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加价,在缺水严重城市,采取对部分地区限时限量供水措施。 
  五、抓住机遇,尽快调整城市供水价格,以经济手段促进城市节约用水。2002年全国城市节水宣传周的主题是"推进水价改革,提高城市用水效率"。各市要进一步落实省政府《关于调整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和省直水库供水价格及有关事宜的通知》(辽政发[2002]19号)要求,要尽快制定出合理水价,加快调整水价步伐,建立健全全超计划加价收费制度,确保自来水水费、城市污水处理费、超计划加价水费应收尽收。通过调整水价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珍惜水资源和计划节约用水的意识。 
  六、有关要求。各市在宣传周活动结束要及时总结经验,并将总结材料、城市节水宣传周活动统计表及相关照片于5月底前报送省城市节水办公室,届时将评选出获得‘'2002年全省城市节水宣传周活动优秀组织奖'荣誉单位。省举报监督电话设在省城市节约用水办公室,电话024-24144380,各市城市节水部门要将省和本市举报电话,在5月10日前刊登在本市日报上,以便市民举报和监督。 
 
 
辽宁省建设厅 
二OO二年四月十九日 
 
 
建设部关于做好2002年全国城市节约用水宣传周工作的通知 
 
 
建城[2002]89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计划单列市建委,上海、深圳市水务局: 
  我国是水资源短缺的国家,城市缺水问题尤为突出。特别是去年入冬以来,全国大部分地区持续出现干旱少雨(雪)天气。东北、华北、西北、黄淮及长江流域的一些城市生产、生活用水困难。为了切实开展好2002年全国城市节约用水宣传周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2年全国城市节约用水宣传周活动的时间为2002年5月13日至19日,宣传周的主题是“推进水价改革,提高城市用水效率”。 
  二、切实加强对城市供水、节水工作的领导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今年春旱的严峻形势,切实加强对城市供水、节水工作的领导,集中力量做好各项工作。把节约用水放在抗旱工作的首位,明确城市各部门、各行业节水的目标和要求,分级分部门落实城市节约用水责任,把城市节水工作做实做好。 
  三、实行城市用水的统一管理,科学调配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把对城市用水的统一管理落到实处,统筹安排城市水源、供水、用水、节水、排水、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的规划、建设与管理。城市规划区内所有非农业用水的自备井一律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调度。在城市公共供水可以提供服务的地区,禁止新建自备水源,对现有的自备水源要进行严格控制,防止过量开采。 
  四、进一步强化计划用水和定额管理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先生活、后生产”、“优水优用”的原则,制定并实施用水计划,合理确定各用水单位的用水定额。安排用水计划要留有余地,以做好长期抗旱的准备。要通过对城市所有用水户的计划和定额管理、调整不同行业的用水结构、调整城市供水价格和对超计划用水实行累进加价收费等经济、行政手段,提高水的利用效率。旱灾地区要及时制定城市用水削减计划,优先保证城市居民生活和重点工业企业的生产用水。 
  请各受旱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城市旱情、缺水情况、供水设施情况及为保证城市供水所采取的主要措施及时上报我部。 
  五、广泛、深入地进行节水宣传 
  要把节约用水宣传教育工作放在重要位置,作为一项长期的工作认真落实。要统一组织、全面部署,认真安排好各项宣传活动,广泛深入地宣传节水方针、政策。在加强日常节水宣传教育的同时,认真组织好今年的“城市节约用水宣传周”活动。在今年城市节约用水宣传周活动中,要继续坚持宣传“开源与节流并重、节流优先,治污为本,科学开源,综合利用”的方针,宣传创建节水型城市,节水型企业及节水型社会。 
  附件:2002年全国城市节约用水宣传周宣传口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二年四月五日 
 
附件: 
 
2002年全国城市节约用水宣传周宣传口号 
 
  1、节约用水是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措施。 
  2、以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支持和保障城市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3、创建节水型城市,实施可持续发展。 
  4、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是全社会共同责任。 
  5、开源与节流并重,节流优先、治污为本、科学开源,综合利用。 
  6、国家实行计划用水,厉行节约用水。 
  7、珍惜水资源、节约水资源、从我做起。 
  8、坚持把节约用水放在首位,努力建设节水型城市。 
  9、节约用水、造福人类、利在当代、功在千秋。 
  10、加大污水处理和回用力度,推进污水资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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