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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尚未实施终结的经销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处罚问题的答复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4-09-27 生效日期: 1994-09-27
发布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文号: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尚未实施终结的经销冒牌商品行为应如何适用处罚的请示》(湘工商法字[1994]102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关于对尚未实施终结的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如何处罚的问题,《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均有明确规定。为了进一步严厉打击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行为,扭转假冒伪劣商品屡禁不止的状况,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国务院于1992年7月发布了《关于严厉打击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的通知》。该通知明确规定:“对生产或经销假冒伪劣商品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要按各自的职责分工,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本通知的规定,处以罚款、没收其非法所得或查获的全部假冒伪劣商品”。据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查获的尚未销售的假冒伪劣商品,应当依法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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