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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原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青海地质勘查局实行属地化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1-07 生效日期: 2002-01-07
发布部门: 青海省
发布文号: 青政办[2002]1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中央所属有色企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7号]和《国家经贸委、国家有色金属工业局、中国铝业集团公司、中国铜铅锌集团公司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在青中央所属有色企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改革问题商谈纪要》的精神,原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青海地质勘查局下放青海省实行属地化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青海地质勘查局实行属地化管理后,更名为青海省有色地质矿产勘查局(简称青海省有色地勘局),为全额预算的副厅级事业单位。完成交接后参加全省事业单位改革,逐步向企业化过渡。 
  二、省有色地勘局划归省国土资源厅实行行业管理。全局职工总数1887人,其中在职职工882人,离退休职工1005人,辖属3个县级地勘单位,其人事、劳动等管理办法按省国土资源厅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省有色地勘局下放时划转的资产总额4064万元,负债总额1710万元,净资产2354万元,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国土资源厅办理接收手续。完成移交后,委托省有色地勘局管理。 
  四、省有色地勘局下放时核定的国拔地勘费基数2404万元,以及国家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所增拨的费用,在省级财政预算中单列,如数用于该局离退休人员费用、经常性费用、扶持转产(含10%的资本金)和地勘工作费用等支出,实行专款专用。 
  五、省有色地勘局所属的地勘队伍享受原地质矿产部地勘队伍属地化管理的有关政策,继续执行地勘行业现行的工资、津贴制度。离退休人员现有的养老金标准和有关待遇不变,待事业单位的养老统筹办法出台后,按统一办法执行。 
  六、省有色地勘局下放时遗留的有关问题,由省国土资源厅和省有关部门协助,尽快向国家有关部门反映,争取早日得到解决。 
  七、各有关部门应对省有色地勘局移交及今后各方面的工作给予必要的支持。使该局在我省的经济建设中尽快发挥更大的作用。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二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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