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94]府法三字第09415533000号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九日台北市政府(94)府法三字第09415533000号令订定发布全文11条;并自发布日施行
第1条 本规程依台北市政府警察局组织规程第九条规定订定之。
第2条 台北市政府警察局捷运警察队(以下简称本队)置队长,承警察局局长之命综理队务,并指挥监督所属员工;置副队长一人,襄理队务。
第3条 本队设下列各组,分别掌理各有关事项:
一、行政组:勤务规划、户口案件、涉外事项处理、新闻发布、公共关系推展、为民服务、信息处理、财产管理、装备管理、事务管理、法规、文书、研考、印信、出纳、一般行政协助推行及不属其它组、中心事项。
二、督察组:勤务督导考核、员警风纪维护、特种警卫、警备保安、战时警察工作、保密防谍、安全防护、民防、员警教育训练进修、勤务指挥、调度管制、协调联系、受理报案及各项通报案件之处理。
三、刑事组:犯罪预防侦查、刑案现场勘查、违反大众捷运法案件之处理、交通执法及申诉事项。
第4条 本队置组长、督察员、警务员、组员、分队长、小队长、巡佐、侦查佐、警员、办事员及书记。
第5条 本队得视勤务需要设分队;其所需人员由本队总员额内调配之。
第6条 本队设会计室,置会计主任及佐理员,依法办理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
第7条 本队设人事室,置主任及助理员,依法办理人事管理事项。
第8条 本规程所列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各职称之官等职等,依职务列等表之规定。
第9条 队长出缺,继任人选未任命前,由台北市政府警察局转陈台北市政府派员代理。
队长因故不能执行职务时,由台北市政府警察局指定副队长代理。
第10条 本队分层负责明细表,分乙表及丙表,乙表由本队拟订,报请台北市政府警察局核定,丙表由本队定之,报请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备查。
第11条 本规程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