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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关于同意中国电信(香港)有限公司在境外发行股票及上市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9-16 生效日期: 1997-09-16
发布部门: 国务院证券委员会
发布文号: 证委发[1997]58号
邮电部:
  你部《关于申请中国电信(香港)有限公司香港、纽约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函》(邮部[1997]71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中国电信(香港)集团有限公司控股的中国电信(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境外发行股票,并申请在香港联合交易所和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
  二、同意公司在境外发行29.9亿股新股,其中含超额配售部分3.9亿股。本次发行中,若不行使超额配售权,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116.1亿股,其中中国电信(香港)集团有限公司持有90.1亿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7.6%,社会公众持有26亿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2.4%。若全部行使超额配售权,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120亿股,其中社会公众持有29.9亿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4.92%,中国电信(香港)集团有限公司的持股量不变,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75.08%。
  三、公司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的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则。公司上市后15个工作日内,应通过邮电部将本次发行上市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委和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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