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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关闭整顿小煤矿和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9-25 生效日期: 2001-09-25
发布部门: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办字[2001]109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关闭整顿小煤矿和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1] 68号)和全国关闭整顿小煤矿和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现场会精神,解决当前关闭整顿小煤矿和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快工作进度,确保煤矿安全生产,特作如下通知: 
  一、加快关闭小煤矿工作进度 
  (一)各重点煤炭企业要继续清理国有重点煤矿矿办小井,市、县两级政府要加快清理国有地方煤矿矿办小井,清理一处关闭一处,10月底以前要全部关闭到位。绝不允许将矿办小井非法转让、租赁、出售,逃避关闭。 
  (二)国有煤矿矿区范围(国有煤矿采矿登记确认的范围)内的小煤矿由省国土资源和市地矿部门负责界定。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界定各国有重点煤矿认为是在本矿区范围内的小煤矿,需要界定的矿井名单由省煤炭局汇总后于9月27目前送省国土资源厅;市地矿部门负责界定国有地方煤矿认为是在本矿区范围内的小煤矿,需要界定的矿井名单由市煤炭管理部门汇总后于9月30目前送市地矿部门。省国土资源和市地矿部门务于10月10日前完成界定任务,并提出国有煤矿矿区范围内小煤矿全部名单,报省关井办。凡界定为国有煤矿矿区范围内的小煤矿,由省国土资源和市地矿部门于10月15目前注销或吊销《采矿许可证》,同时由省关井办通知相关部门注销或吊销有关证照,并通知市、县政府对矿井实施关闭。 
  (三)对全省小煤矿在停产整顿期间偷着生产出煤,停止通风或停止井下供电后仍有人员下井,借整改之名出煤,以及基建矿井不按批准的整改方案进行整改而继续施工的,要立即取消其整改资格,有关部门依法注销或吊销其有关证照,由市、县政府采取措施强行关闭,并对矿主依法查处,同时追究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责任。 
  (四)各设区市人民政府于10月中、下旬在全市范围内组织一次大规模的关闭矿井活动。重点对过去关井不到位,今年已确定关闭而至今未关闭,已被取消整改资格,已界定在国有煤矿矿区范围内,以及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和整改方案未经县(市、区)政府审批同意的小煤矿实施关闭。 
  二、加大小煤矿整顿和验收工作力度 
  (一)不属于关闭范围的小煤矿必须按照县(市、区)政府审批的整改方案进行整改,整改方案必须依照“整顿标准”制定,任何部门、任何人都不得擅自修改标准,放宽条件。 
  (二)小煤矿整改完成后,向县(市、区)政府提出验收申请,各县(市、区)政府从现在开始可受理小煤矿的验收申请,并组织验收工作。验收必须逐矿进行,严格验收。验收合格的小煤矿由验收人员、验收组组长和乡(镇)、县(市、区)长签字,并由当地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主任签字后,由相关县(市、区)政府向设区市政府申请验收。 
  (三)设区市政府收到县(市、区)政府申请验收报告后,要立即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由市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后于10月对日前报省验收办,逾期未报的小煤矿,视为未通过市级验收,市、县政府必须将其列入关闭名单,省有关部门要依法注销或吊销“四证照”,由市、县政府实施关闭。 
  (四)按照国办发[2001]68号文件要求,“四证照”的审核发放权力一律上收到省级政府有关部门。《采矿许可证》由省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审核发放;《煤炭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书》由省煤炭管理部门审核发放。煤炭企业取得《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后,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有关部门要严格审核发放“四证照”,同时要立即对本通知下发之前发放的证照进行全面清理,凡是属于关闭范围的小煤矿持有的各种证照,必须在10月31日前全部依法予以注销或吊销。 
  (五)省政府将在11月份组织对市政府关闭整顿小煤矿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对验收后同意保留的小煤矿由省政府审核批准,并由省国土资源、煤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重新核发“四证照”。省验收办凭“四证照”和煤矿井下作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单,签发《小煤矿复工通知书》,只有取得此通知书的小煤矿方可恢复生产。验收表由省验收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制发。 
  没有经过验收和验收后不合格的小煤矿一律列入关闭名单,有关部门依法注销或吊销证照,市、县政府实施关闭。 
  (六)省政府将于10月份组织对国有重点煤矿和国有地方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顿工作进行验收,各国有重点煤矿企业、各市政府要提前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三、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 
  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加强国有地方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切实加大安全投入,凡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矿井要坚决停产整顿。 
  各国有煤矿因突击生产,超核定能力、超通风能力生产而发生事故,要从重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加强对关闭整顿小煤矿和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顿的监察。 
  四、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各级政府对本辖区关闭整顿小煤矿和煤矿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行政一把手是第一责任者。各级经贸、财政、国土资源(地矿)、煤炭、工商行政管理、公安、供电、劳动、监察、环保、民政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市、县、乡三级政府要层层建立责任制,并落实到人,尤其是县(市、区)、乡(镇)政府,要具体负责实施矿井关闭工作。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妥善解决被关闭小煤矿的职工的安置问题。各新闻单位要加强舆论监督,搞好追踪报道。 
  为保证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顿验收工作的顺利进行,省政府成立河北省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顿验收工作领导小组,郭世昌副省长任组长,省政府副秘书长焦彦龙、省经贸委副主任郝振宇、省煤炭局局长张汉兴、省国土资源厅厅长付双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谢建增任副组长,省经贸委、省煤炭局、省国土资源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公安厅、省电力公司、省监察厅、省环保局、省计委、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的主管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煤炭局,办公室主任由省煤炭局副局长秦文昌担任。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建立相应的验收工作领导机构,组织对本辖区内的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顿进行验收。 
 
 
2001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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