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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销售经济林苗木取得的收入照章征收农业特产税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11-15 生效日期: 1994-11-15
发布部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94)财税政字第187号
贵州省财政厅:
  你厅(94)黔财农税字第29号文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国务院1994年143号令]中的'经济林苗木'为农业特产税的全国统一征税品目.根据的规定,经济林是以生产果品,食用油料,饮料,调料,工业原料,药材为主要目的的林木.经济林苗木就是为上述经济林提供的苗木.其他苗木的具体征税品目由你省确定.生产单位和个人自产自用的经济林苗木,免征农业特产税;销售经济林苗木取得的收入,照章征收农业特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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