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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计局关于统计检查特派员和派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8-11-24 生效日期: 1988-11-24
发布部门: 国家统计局
发布文号:

县级以上统计局,  国家贯彻并监督统计法规执行和查处违反统计法规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规执行和查处违反统计法规执行和查处违反统计法规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规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为了加强县级以上统计局的统计法规检查工作和便于查处重大统计违法案件,根据《统计法规暂行规定》第  条的规定,省(自治区)辖市和行署级以上统计局可向下一级统计局委派统计检查特派员,具体办法如下:
  一、统计检查特派员采取逐级向下委派的办法:国家统计局可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委派统计特派员: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可向各省(自治区)辖市、行署统计局委派统计检查特派员:省(自治区)辖市、行署统计局根据工作需要可向县级统计局委派统计检查特派员。

  二、统计检查特派员的职责,权限和任务:统计检查特派员代表上级委派机关行使统计检查权,履行《统计法规提行规定》的有关统计检查人员的职责,并着重执行下列任务:
  1.依照委派机关的指示,代表委派机关查处驻在地区内有重大影响和难于处理的违反统计法规案件;
  2.办理委派机关临时交办的工作。
  三、统计检查特派员的人选
  1.统计检查特派员由委派机关选派。
  2.为适应工作需要,各级统计检查特派员应委派相应职级或专业职务的干部担任。国家统计局委派的统计检查特派员为副片长级以上或统计师以上的干部;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委派的统计检查特员为副科长级以上或统计师以上的干部;省(自治区)辖市,行署统计局委派的统计检查特派员为科员以上或助理统计 以上的干部。
  3.国家统计局派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的统计检查特派员为一至二名。各地方统计局委派统计检查特派员的名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确定。
  4.统计检查特派员由委派机关发给《统计检查特派员证》。统计检查特派员在代表委派机关执行第二条规定的两项任务时方可使用《统计检查特派员证》,《统计检查特派员证》由国家统计局统一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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