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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青岛市“优化资本结构,增强企业实力”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08-24 生效日期: 1994-08-24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审计署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劳动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呈报我市“优化资本结构,增强企业实力”试点实施方案的请示》(青政发(1994)3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市制定的试点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二、《方案》的指导思想明确,重点突出,措施具体,特别是将试点工作与市工业经济发展总体目标相结合,与完善社会保障体制相结合,与企业改革的“转机建制”工作相结合,体现了总体推进、综合配套的特点,符合国家经贸委等九部门关于试点工作的基本精神和要求。《方案》提出近期选择38个企业作为“点中点”,通过试点摸索经验,而后逐步推开的做法,也具有较强的操作性。

  三、请按照国家经贸委等九部门《关于在若干城市进行企业“优化资本结构”试点的方案》,在整体推进转换国有企业经营机制的前提下,围绕补充资本金、减轻债务负担、加快技术改造、分流富余人员、分离社会职能、实施破产等方面工作,结合城市特点和实际情况,修改完善有关内容,选好工作重点和“突破口”,尽快布置和启动,有计划、分步骤地推进试点工作。

  四、以城市为依托进行企业“优化资本结构”试点,是搞好国有大中型企业的一项开创性工作。鉴于试点内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难度很大。
  必须通过试点,发现问题,暴露矛盾,研究政策,逐步加以解决,这是试点工作的基本方法。为此,国家经贸委等九部门将进一步通力合作,分专题深入调查研究,引导和推动试点工作。希望你市立足现实,用好用足现有政策,大胆探索,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力争创出更多的经验,使试点取得实效。有关试点的进展情况和所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上报。

  附:关于青岛市《方案》中有关问题的意见
  1、第6页关于完善产权交易市场问题。请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国有企业产权交易管理的通知》(国办发明电(19994)12号)中有关规定执行。
  2、第11页关于提高失业保险金提取比例以及从产权转让收入中按一定比例用于补充失业和养老保险金问题。
  (1)失业保险金收缴比例原则上按国务院规定执行,但因加大企业组织结构调整力度,现有失业保险金明显不足时,可上报研究解决。
  (2)企业资产出让、拍卖等产权转让收入的使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国有企业产权交易管理的通知》(国办发明电(1994)12号)对此已有规定,望遵照执行。
  (3)从国家股红利中提取失业养老保险基金,在国家未作出明确规定之前,暂不宜实行。
  3、第12页、第15页关于将“拨改贷”余额和“基建基金”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问题。请结合国有企业公司制改建,选择1~2个项目,由你市试点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贷款银行上报具体方案,以便摸底研究,提出解决办法。
  4、第13页关于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造成的银行贷款损失核销问题。
  国务院有关部门将对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扩大清产核资试点工作有关政策的通知》(国办发(1993)29号)中有关“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和“属于政府(省、部级以上)制定政策失误”两条制定具体规定,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下发执行。
  5、第13页、第16页关于将企业欠交“两金”和税金予以豁免的问题,暂不予考虑。
  6、第14页关于将试点城市超缴利税返还问题,应按新的财税体制改革的有关规定办理。
  7、第14页关于银行呆帐准备金提取比例和审批权限问题。
  (1)关于提取比例。应按照财政部《关于修订国家专业银行建立贷款呆帐准备金的通知》(财商字(1992)232号)中有关规定提取。
  (2)关于审批权限。银行信贷资金主要来源于社会存款,核销呆帐应按现行审批权限和程序执行。未经各家银行总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核销贷款。
  8、第16页关于下放银行挂帐停息审批权限和适当增加银行贷款规模问题,请按银行现行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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