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根据《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37号令)的有关规定,现发布2004年《国家质检总局办理备案的进口旧机电产品目录》,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3年《国家质检总局办理备案的进口旧机电产品目录》(2003年总局第39号公告)同时废止。
上述目录内的进口旧机电产品,经所在地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初审后,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目录外进口旧机电产品由所在地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受理备案申请。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及其所属的经营性企业进口旧机电产品的备案申请直接由国家质检总局受理。
二00四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