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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市国民小学及国民中学学生成绩评量补充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8-16 生效日期: 2005-08-16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府教学字第0940148056号

一、本补充规定依国民教育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订定之。

二、台中市(以下简称本市)国民中小学学生(以下简称学生)定期评量次数每学期以二次为原则,各校得视需要自行增加,但不得举办全年级排名之学业竞试。

三、学生定期评量时,因故经准假缺考者,应于销假后立即补考,并于学期成绩结算前办理。补考成绩依下列规定计算:

(一)因公、丧请假或不可抗力因素缺考者,依实得分数计算。

(二)因事、病请假缺考者,其成绩如列六十分以下者,依实得分数计算。超过六十分者,其超过部分八折计算。

四、学生学习领域成绩评量由教务处主办;日常生活表现成绩评量由训导处或学生事务处主办,各任课教师及导师应配合办理。

五、学生各学习领域之学期成绩,经评定为丙等以下者,学校应实施补救教学。学生日常生活表现之学期成绩,经评定为乙等以下者,应由辅导单位进行项目辅导。

六、学生无故缺课后返校就读者,除该学期缺课成绩经准予补考者外,其缺课期间之成绩以零分计算。

七、学生成绩评量纪录,学校每学期至少应以书面通知家长(监护人)及学生一次。其纪录内容应包括日常生活表现评量项目、学习领域评量项目、学习节数、成绩等第及文字描述、出勤及奖惩纪录等。

学生如对成绩有疑义时,应自收受成绩单之日起一周内向学校申请复查,逾期不予受理。

八、学生修业期满,评量结果符合下列规定者,为成绩及格,由各校发给毕业证书:

(一)有三个学习领域毕业成绩达丙等以上;或国小六年级、国中三年级第二学期有三个学习领域成绩达丙等以上。

(二)日常生活表现成绩每学期均达丙等以上者,或国小六年级、国中三年级第二学期达丙等以上并经学校审核通过。

修业期满评量结果不合前项规定者,发给修业证明书。

九、学生成绩评量相关表册,由本府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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