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高市府人一字第0940026198号
第1条 本规程依高雄市政府警察局组织规程第八条规定订定之。
第2条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少年警察队(以下简称本队)隶属于高雄市政府警察局,置队长一人,承警察局局长之命,综理队务,并指挥监督所属员工;置副队长一人,襄理队务。
队长因故不能视事时,由副队长代理其职务。
第3条 本队设下列各组,分别掌理各有关事项:
一、第一组:掌理少年犯罪侦防业务,负责少年刑事案件侦查、预防、纪录、保护少年、春风项目、法令宣导、性侵害防治、正俗、户口、流氓、刑事会报等事项。
二、第二组:掌理行政、督训等综合业务,负责行政、秘书、研考、法规、文书、印信、档案、勤务规划、督察、教育、训练、保安、保防、民防、交通、公关、信息、外事、庶务、后勤装备、财产管理、厅舍营缮、出纳等事项。
第4条 本队设分队、小队,执行少年犯罪侦防、偏差少年辅导保护、校园安全维护、校园查访、少年事件处理、侦防犯罪勤务、亲职教育及心理谘商等事项。
第5条 本队置组长、警务员、分队长、侦查员、小队长、侦查佐、办事员、书记。
第6条 本队置会计员,依法办理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
第7条 本队置人事管理员,依法办理人事管理事项。
第8条 本规程所列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各职称之官等职等,依职务列等表之规定。
第9条 本队分层负责明细表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订定,报请高雄市政府备查。
第10条 本规程自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七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