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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关于明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参加公路检查站审批手续的请示的答复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1-03-16 生效日期: 1991-03-16
发布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文号: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明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参加公路检查站审批手续的请示》(湘工商(1990)202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的有关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需要在交通要道进行检查的,可派人参加公安机关设立的检查站进行工作;没有公安检查站又确需进行检查的,也可以设立检查站,对投机违法行为进行检查。

  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设立或参加公安检查站,应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安排,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公安机关发给检查证件,并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三、对于违反上述规定设立的检查站,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立即制止乱设卡、滥罚款、滥收费和通知》(工商市字(1989)第338号)、《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打破地区间市场封锁进一步搞活流通的通知>的通知》(工商(1990)39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坚决予以撤销。

  四、广东福建浙江海南四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设立的缉私检查站,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附:(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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