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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教育局关于中小学工资改革有关经费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12-14 生效日期: 1994-12-14
发布部门: 北京市主管委办局
发布文号:
 
东城、西城、崇文、宣武、朝阳、海淀、丰台区人事局、财政局、教育局: 
  市工资改革办公室京国工改〔1994〕第3号文件规定,这次工资改革建立津贴制度以后,全额拨款的中小学要冲销4个月基本工资额的奖金,并冲销书报费5元,洗理费3.5元。但过去中小学的奖金、书报费、洗理费虽然给了政策,但有一部分是由学校自筹经费发放的,这次工资改革时是一律按4个月奖金、书报费5元、洗理费3.5元进行冲销的,这就出现了工资改革后工资的一部分(数额为原学校自筹发放而被冲销了的奖金、书报费、洗理费)还由学校自筹经费发给的问题。为了妥善解决这一问题,工资改革后全额拨款的中小学按照规定冲销的奖金、书报费、洗理费,其中过去由学校自筹的部分,应由区(县)财政部门负担。请各区人事、财政、教育局核实本区的具体情况,过去由学校自筹的部分,应由区(县)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并在年底前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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