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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户取得赞助收入征税问题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05-16 生效日期: 1994-05-16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国税函发<1994>173
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你局桂税发<1993>438号《关于对赞助收人如何征税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鉴于×××所经营的墨宝斋书画店于1987年3月28日在大连市税务局办理了个体经营税务登记证,因此,对于×××1994年前从事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包括赞助收入)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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