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职公字第0940015918号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七月六日行政院劳工委员会职业训练局职公字第0940015918号令订定发布全文12点;并自即日生效
一、行政院劳工委员会职业训练局(以下简称本局),为补助财团法人东区职业训练中心雇用专业辅导员,办理专业辅导、协助受训学员解决生活、心理等适性障碍;运用专业知能,辅导受训学员作好职业准备及生涯规划,实施结训学员就业咨询、推介及追踪辅导,以协助解决就业问题,特订定本要点。
二、本要点补助经费包括范围如下:
(一)薪资:依照雇用酬劳标准等级按月发给。本项酬劳标准得比照全国军公教员工待遇支给要点调整办理。(如有调整另函通知,不再修正本要点)。
(二)保险费:专业辅导员之健保费及劳保费(指投保单位负担之额度)。
(三)年终工作奖金:比照军公教人员年终工作奖金发给注意事项有关规定办理。
三、本要点补助名额:一名专业辅导员。
四、专业辅导员工作内容如下:
(一)办理受训学员生活辅导、心理辅导、职业辅导、生涯辅导等事项。
(二)办理结训学员辅导就业与追踪辅导等事项。
(三)办理职业训练咨询辅导及推介。
(四)协助办理职业训练规划及相关业务。
五、专业辅导员之资格条件与酬劳标准:
(一)学历资格:国内外大专院校辅导学系、社会工作学系、社会学系、心理学系、教育学系、特殊教育学系、工业教育学系、管理学系或其它相关科系以上毕业者。前项其它相关科系以上毕业者,须具有从事职业训练、辅导工作二年以上经验,始得雇用。
(二)酬劳标准:具有硕士以上学位者,以每月薪资三万五千零三元雇用之。具有大学或独立学院毕业得有学士学位及专科学校毕业者,以每月薪资三万零六百十三元雇用之。
六、专业辅导员之受雇事宜,由用人单位依规定办理甄选,签报机关(构)首长核定后雇用之,并于一周内将雇用名册及契约书各一式二份,函送本会职业训练局备查。中途离职时亦同。
七、专业辅导员为一年一雇,并于当年度结束前一个月由用人单位办理考评,以为续约之依据。
八、专业辅导员之权利与义务如下:
(一)由用人单位于契约书内载明。
(二)专业辅导员薪资之调整,每年参考相关规定,经签奉核定后办理。
(三)请假、考核标准比照本局非编制内人员雇用管理要点办理。
九、本要点补助经费请款及核销程序如下:全年度所需经费由用人单位依实际雇用专业辅导员酬劳标准及人数,于每季结束五日内(即四月、七月、十月、隔年一月)将薪资印领清册及健保、劳保保险费投保单位负担部分等原始凭证、执行成果报告书函送本局核销及拨款。
十、其它注意事项如下:
(一)同一案件向二个以上机关提出申请补助,结报时应列明全部经费实支经费总额及各机关实际补助金额。
(二)对补助款之运用,如发现成效不佳、未依补助用途支用、或有虚报、浮报等情事,除应缴回该部分之补助经费外,得视情节轻重决定是否停止补助。
十一、本局将不定期抽查办理本项计划进行绩效考评;年度结束办理专业辅导人员年终考绩。
十二、本要点适用补助期间至九十五年六月三十一日止(最后一季核销请款可至九十五年七月办理)或该等班次在此期间结束或结训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