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关于同意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5-08 生效日期: 1997-05-08
发布部门: 国务院证券委员会
发布文号: 证委发(1997)27号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
  你公司《关于报送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在境外发行H股及上市材料的报告》(中色研字[1997]0263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及《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新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72244.38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一元,下同),其中含超额配售部分9423.18万股。完成本次发行后,公司可向香港联合交易所申请上市,同时可到伦敦股票交易所申请第二上市。

  二、本次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发行中,若不行使超额配售权,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240576.82万股,全部为普通股,其中,江西铜业公司持有127555.62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3.02%;深圳宝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1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4%;上饶振达铜材工业集团公司持有5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2%;湖北黄石金铜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持有5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2%;香港国际铜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持有500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0.79%;新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62821.2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6.11%。若全部行使超额配售权,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250000万股,其中,新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72244.38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8.898%;江西铜业公司、深圳宝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饶振达铜材工业集团公司湖北黄石金铜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香港国际铜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的持股量不变,所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分别为51.022%、0.04%、0.02%、0.02%、20%。

  三、公司在境外发行和上市的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境内外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则。上市后15个工作日内,公司应将本次发行上市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委和中国证监会。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9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