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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农业部关于禁止塔吉克斯坦偶蹄动物及其产品入境的联合公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1-14 生效日期: 2004-01-14
发布部门: 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

2003年12月30日,塔吉克斯坦农业部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紧急通报,12月22日以来,戈尔诺-巴达赫尚自治共和国(Gorno-Badakhshan Autonomous Region)发生了3起A型口蹄疫,经检验,病原为A型口蹄疫病毒。为防止该病传入我国,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塔吉克斯坦输入偶蹄动物及其产品;已运抵口岸的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二、禁止邮寄或旅客携带来自塔吉克斯坦的偶蹄动物及其产品进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三、对途经我国或在我国停留的国际航行船舶、飞机和火车等运输工具,如发现有来自塔吉克斯坦的偶蹄动物及其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其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作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四、对海关、边防等部门截获的走私入境的来自塔吉克斯坦的偶蹄动物及其产品,一律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五、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六、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OO四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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