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证委发(1997)24号
上海市证券管理办公室:
你办《关于同意海南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7100万股的请示》(沪证市[1997]005号)收悉。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海南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使用上海市B股发行额度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7100万股,每股面值一元。股票发行结束后,该公司可向已选定的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上市申请。
二、鉴于海南省已同意将1995年度A股发行额度1753万元下达给该公司《琼证办》[1996]147号》,待本次B股发行结束及A股获准发行后,该公司的股本总额为48869万股,其中法人持有24012万股,占股本总额的49.14%;非上市外资股10004万股,占股本总额的20.47%;内部职工股6000万股,占股本总额的12.28%;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7100万股,占股本总额的14.53%;A股1753万股,占股本总额的3.58%。
三、该公司在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规定》、国务院证券委《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规定的实施细则》及其他证券管理法规的要求,并在发行上市完成后15日内,由公司和主承销商分别将有关发行、承销情况书面报告我委和中国证监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