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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国家科学委员会补助全国性学术团体办理学术推广业务作业要点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7-05 生效日期: 2005-07-05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台会综一字第0940044416号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七月五日行政院国家科学委员会台会综一字第0940044416号函订定发布全文11点

一、行政院国家科学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为提升学术水准,促进学术交流,补助全国性学术团体在国内办理学术推广业务,特订定本要点。

二、申请机构须同时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以推展学术研究及促进教育发展为宗旨及任务,依内政部人民团体法及社会团体许可立案作业规定,经中央主管机关核准立案五年以上之全国性学术团体。

(二)定期办理理监事改选,且其理监事成员中现任大专院校或研究机构之教学研究人员占五分之三以上者。

(三)近五年内,每年均定期出版科技类四次或人文社会科学及科学教育类两次以上之期刊。

(四)近三年内曾主办科普教育活动、学术研讨会及其它学术推广活动(如学术竞赛、展览及研习),绩效良好者。

三、补助学术推广业务类别:

(一)出版学术期刊。

(二)办理学术推广活动:含科普教育活动、学术研讨会及其它学术推广活动(如学术竞赛、展览及研习)。

四、经费补助项目:计划主持人得依活动性质与实际需要,申请下列各项补助经费:

(一)学术期刊出版经费。

(二)学术推广活动费:含人力费、耗材、物品及杂项费用、国外学者专家来台费用。

(三)管理费。

本会得参酌申请机构自筹经费、其它单位补助、实际需求及本会年度预算等核定补助金额。

五、申请期限:每年自7月1日起至7月31日止,受理申请。计划执行期间为次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为期一年。

六、申请方式:计划主持人应提具下列文件,经申请机构备函送本会提出申请:

(一)补助全国性学术团体办理学术推广业务计划申请书(申请书表格请至本会网站在线制作及下载申请空白表格制作后上传,并打印纸本提送本会)。

(二)证明文件:

1.立案证书影本(最近三年内曾获本会依本办法补助者免附,但须注明受补助年度)。

2.组织章程及理监事名册影本。

3.现任理事长当选证书影本。

4.最近一次理监事会议纪录影本。

5.最近一年之年度工作计划书、工作报告、预算及决算书表提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并经中央主管机关备查之文件。

6.最近一年有关财务报告之会计师签证资料。

7.近五年内,每年均定期出版四次科技类或两次人文社会科学及科学教育类以上期刊之资料(依期刊编目条列说明)。

8.近三年内曾主办科普教育活动、学术研讨会及其它学术推广活动

(如学术竞赛、展览及研习)之资料(表C106)。申请学术期刊补助者,应加附以下资料(表C107):

(1)自评表:符合「国内学术性期刊评量参考标准」甲表(科技类)或乙表(人文社会科学及科学教育类)自评分数达八十分以上者。

(2)最近两年每期出版刊物一份(如属人文社会科学类期刊,每期二份)。

(3)期刊被国际著名信息机构收录之证明数据。

(4)期刊与上年度比较之具体进步情形。

(5)期刊评审制度与出版说明:

A.每期实际出刊纪录。

B.论文审查制度流程。

C.论文审查意见(以不具名方式选送至少十份)。d.审稿委员及其专长。e.退稿率说明(须附详细清单)。f.年度总篇数及总页数。

(6)与发行该刊物相关之最近一年度经费结算书与下一年度预算说明书(含经费困难情形说明),细目须包含审稿费、印刷费、编辑费及杂项等,并说明发行量与发行对象。

七、审查:

(一)审查方式:采初审及复审二阶段审查。

1.初审:为相关领域之专家书面审查,包括资格审与学术审。

2.复审:专家共同会审。如有必要,得请申请机构至本会报告或由本会邀集学者专家组成项目小组进行实地访视。

(二)审查重点:

1.申请机构设立宗旨及任务。

2.学术期刊之品质与声誉。

3.近三年办理学术活动绩效。

4.学术推广活动之主题是否配合本会学门规划。

5.曾获政府机构委办补助情形或自筹经费能力。

(三)审查期间:自收件之次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必要时,得予延长。

八、经费之拨付及报销:

(一)经审定同意补助者,本会就补助项目、金额及报销程序通知申请机构,补助经费由申请机构先行垫付,并按季检据报销后再拨款归垫。

(二)各计划原始凭证,如有分割困难,无法检送本会者,应填妥「经费支出分摊表」及明细表函送本会核销。

(三)申请机构应于学术推广活动办理完竣后二个月内,检附活动报告(含办理情形、绩效评估、遭遇困难问题及未来政策或计划相关建议)及相关活动数据以光盘函送本会备查。

九、注意事项:

(一)同一计划向其它机构申请补助者,应于计划书中载明。

(二)申请机构得自行在本会核定之经费额度内调配使用,惟须符合政府法规、各机关聘请国外顾问、专家及学者来台工作期间支付费用最高标准及本会相关规定。

(三)办理学术推广活动邀请专家学者,不得再依本会补助国外科技人士来台短期讲学作业要点申请补助。

(四)申请之活动凡经本会补助者,须于会场与印刷品(如海报、论文集、通告、手册)中揭示、载明行政院国家科学委员会资助(或Sp-onsoredbyNationalScienceCouncil)字样。

十、计划主持人执行计划,应对各项支出所提支出凭证之支付事实真实性负责,如有不实应负相关责任。申请机构应确实审核计划补助经费之各项支出凭证,如发现计划主持人有未依补助用途支用或虚报、浮报等情事,应不得报销。申请机构如有隐匿或填写不实情形,经本会查证属实,得按情节轻重请求偿还全部或部分补助经费;并得一定期间(必要时,得无限期)停止受理申请机构对本会所有补助申请案。

十一、本要点未尽事宜,依本会国家科学技术发展基金作业手册及其它相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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