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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劳工委员会职业训练局所属职业训练中心补助办理青少年职能综合培训作业要点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7-04 生效日期: 2005-07-04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职公字第0940015934号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七月四日行政院劳工委员会职业训练局职公字第0940015934号令订定发布全文10点;并自即日生效

一、行政院劳工委员会职业训练局所属职业训练中心(以下简称职训中心)为提高青少年职前准备与就业适应能力,针对青少年的特质属性,结合政府就业与训练资源,提供全方位的职涯规划与服务,特订定本要点。

二、本要点之补助对象为十八岁至二十四岁高中职程度有工作意愿之失业或待业青少年(以下简称学员)。

三、本要点之学员补助条件或标准如下:

(一)学员参加通识课程及技能训练所需训练费用全额补助。

(二)学员体验见习期间所需训练费用,每名学员每月最高补助新台币一万元正,未满一个月者依比例计算之。

四、本要点之申请单位办理训练业务所需费用应以活动费、人事费、行政管理及相关业务费为限,不包括计算机信息等行政办公所需设备(施)及出国费用等。

五、职训中心应于每年公告补助对象、项目、金额、申请期限等作业规范事项,并于因特网公开。

六、申请单位应检附下列文件向职训中心提出申请:

(一)申请书。

(二)设立证书影本。

(三)训练计划书。

前项第三款训练计划书,应包含下列各项:

(一)机构业务概况及发展报告。

(二)曾办理青少年人才培训业务成果报告。

(三)同一案件向二个以上机关提出申请补助者,应列明全部经费内容,及向各机关申请补助之项目及金额。

(四)申请补助内容应包括目的、主(协)办单位、时间(或期程)、地点、参加对象、内容、效益、经费概算、经费来源及收费基准等项。

(五)其它规定之文件。

前项第四款之经费概算内容应包括项目、单位、数量、单价、预算数、自筹金额、申请补助金额(注明为资本支出或经常支出)及备注(注明规格、用途、特殊之设施设备应另检附相关资料)等项。

七、职训中心对于申请补助案作业程序及审查,应参考下列原则办理:

(一)应成立审查小组并召开审查会议,办理审查作业。审查会议如有需要,得邀请计划主持人或申请单位代表出席说明,或安排审查小组进行实地访查评估,申请单位应予配合。

(二)计划申请案依补助原则及优先级、是否符合当前人力资源政策需要及当年度预算情形等相关因素审核补助。

(三)申请补助案之审查重点如下:

1.设立证书及组织章程之任务是否与计划相符。

2.计划服务对象是否与目标需求相符。

3.申请单位之计划执行能力、专案处理能力等品质。

4.计划预期绩效是否有助于提升青少年职前准备及就业适应能力。

5.申请补助项目及基准是否符合规定。

6.应备文件是否符合规定。

7.有否重复申请补助情事。

8.前一年度有否尚未核销案件。

9.申请单位业务、会务、财务是否健全且正常运作。

八、申请补助案之经费请拨与核销程序如下:

(一)学员依据职训中心核定受训项目及补助额度,向申请单位申请训练,经同意后,由申请单位汇集学员申领补助款之领据及出勤考核纪录等相关资料,统一领用。

(二)申请单位领用学员之补助款,如为其训练支出之全部者,应编具收支清单,连同原始凭证,送由职训中心核转审计机关审核。

(三)申请单位领用学员之补助款,如仅为其训练支出之一部分者,得以领据列报,但原始凭证则应保留存放至少十年,审计单位、职训中心于必要时,得派员抽查之。

(四)申请单位应于计划结束后一个月内将领据、办理成果、经费支出明细表或支出分摊表、相关照片及其它依规定应交付之文件,并同计画书函送职训中心审查,经审查认定确依训练计划执行后,予以核销。

(五)前项经费结报时,除应详列支出用途外,并应列明全部实支经费总额及各机关实际补(捐)助金额。如有补助经费产生之结余款、利息或其它收入,应全数缴回。

九、为实际了解本要点之执行及经费使用情形,职训中心得随时派员查访稽核,发现未依本要点执行或虚报、浮报等情事,除要求全额或按比例缴回补助款项外,并得视情节轻重停止受理申请一年至五年。

十、申请单位领用学员之补助经费中如涉及采购事项,应依政府采购法规定办理上网公开招标、决标、履约管理、验收等。申请时应切结依上开规定办理,如未依规定办理,应将已拨付补助款缴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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