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填垫河湖水面和保护水环境的紧急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12-06 生效日期: 1999-12-06
发布部门: 天津市政府
发布文号: 津政发[1999]7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城市水面是城市功能的重要组成要素,它具有调蓄雨水、排除内涝、调节气候、改善城市环境、保持生态平衡、保护城市特色的重要作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于1994年5月转发了市规划局《关于严格控制填占市区水面的有关规定》(津政办发〔1994〕22号),使这项工作有所加强。但是,仍有一些单位和个人无视有关管理规定,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擅自填垫水面,造成市区水面不断减少。为坚决制止擅自填垫河湖水面的违法行为,有效保护水环境,保证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现就有关问题紧急通知如下: 
  一、为严格控制填垫河湖水面和保护水环境,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尽快编制中心城区(包括外环线以内地区和外环线绿化带的371平方公里)的河湖水面保护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中心城区以外区域的河湖水面保护规划,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二、对于规划确定保护的水面,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设立保护标志,明确管理责任单位。 
  三、在市人民政府批复天津市河湖水面保护规划前,禁止填垫全市行政区域用地范围内的所有现状水面。确需填垫水面的,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待规划批复后要严格按规划执行。 
  四、中心城区用地范围内规划确定的非保护水面及外环绿化带以外1公里范围的现有水面,因城市建设确需填垫的,须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五、中心城区内规划确定的卫南洼风景区、柳林风景区、侯台风景区、南淀风景区和公园、公共绿地内的现有水面,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准填垫占用。 
  六、除规划确定的排污河道外,禁止向其他河道、坑塘水面排放生产、生活污水。禁止向河道、坑塘倾倒垃圾和污染物。 
  七、凡违法填垫水面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天津市城市规划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责令其恢复原有的地形地貌。 
  对排放污水、倾倒垃圾和污染物造成水面污染的,由环保、市政、水利部门根据国家和本市水污染防治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责令其消除造成的污染。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95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