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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原地矿部所属在我省地勘队伍属地化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10-27 生效日期: 1999-10-27
发布部门: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各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质勘查队伍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9〕37号)和国土资源部与安徽省人民政府1999年7月2日签署的《关于原地矿部所属在安徽地质勘查队伍属地化管理的会商纪要》精神,经省政府研究,现就原地矿部所属在安徽地勘队伍属地化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导,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利于矿产资源优化配置和合理利用,有利于矿产资源严格管理和有效保护,政企(事)分开,统一、协调、高效的地勘队伍管理体制。 
  二、体制 
  (一)按照属地化管理,逐步实行企业化经营,平稳过渡,保持稳定的原则,将原“地矿部安徽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更名为“安徽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以下简称“省地勘局”),正厅级事业单位,归口省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管理。原地矿部第一物探大队成建制划转省地勘局管理。省地勘局及其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领导职数等,列入省直事业单位序列,由省机构编制部门管理。 
  (二)将从事资料信息、图书档案等公益性工作的单位划出来,作为政府有关部门的事业单位。省地勘局所属的其他地勘单位在从事资源勘查、开发和工程勘查工作的同时,要积极开展多种经营,逐步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经济实体。 
  (三)在地勘队伍管理体制改革中,保留一支技术素质较高、精干的地质勘查队伍,以满足国家及我省经济发展对地质勘查工作的需要(具体方案另定)。 
  三、管理 
  属地化管理后,省地勘局及所属单位的资产和人员纳入省直事业单位范围管理,并享受省直事业单位相应政策。 
  (一)国家划转给我省的地勘费在省财政预算支出科目中单列,继续用作地勘单位离退休人员经费、公益性事业单位经费和地勘单位经费等,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具体办法另定)。 
  (二)按照本省同类事业单位有关人员、工资总额计划进行统一管理,每年底由省地勘部门汇总统计所属人员、工资情况报省人事厅。 
  (三)省地勘局及其所属单位1998年12月31日的资产总额77367万元(含应扣除队属企业投资4311万元),负债42345万元,净资产35022万元(含应扣除队属企业法人资本4311万元),其中国家基金和国家资本27379万元。上述资产、负债和净资产划转安徽省政府管理。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做好对划转资产的清产核资、产权登记等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四)将基础性、公益性、战略性地质勘查工作纳入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的地质工作经费,用于本地区的基础性、公益性、战略性地质勘查工作。 
  四、政策措施 
  地勘行业是一个特殊的艰苦性行业,地质工作者为经济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在地勘队伍管理体制改革中应给予必要的政策扶持。 
  (一)省地勘局及其下属单位的职工养老保险,列入省直事业单位管理序列,职工失业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集体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等,按有关规定由当地政府负责,纳入社会统筹。 
  (二)在地勘单位实行企业化经营过程中,可以继续将国家核定的地勘费基数中10%左右的勘查费转增为国家资本金;地勘单位转让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时,允许其将部分或全部价款转增为国家资本金。 
  (三)对地勘单位用于组织队伍转产、安排职工再就业等工作的银行贷款,中央财政继续给予贴息扶持。 
  (四)地勘单位实现企业化是改革的方向,在实现这个目标的过渡期间,地勘单位继续享受事业单位的各项税收政策。 
  (五)各市地及省直有关部门应将实行企业化经营的地勘单位下岗职工与其他下岗职工同等对待,享受国家、省和当地有关再就业的优惠政策。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六)地勘单位利用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进行出租、转让、联合开发等,应上交的土地出让金可按规定从低执行。 
  (七)地勘单位实施地质勘查、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等,投资方向调节税执行零税率,相应的城市建设配套费等各市地可根据情况予以适当优惠。 
  (八)在野外工作的职工及其符合政策规定的家属和子女,其户口准予迁入单位所在的城镇落户,各地、各部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九)认可原地矿部和国土资源部管理时所形成的干部职级待遇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地勘行业特有工种技能鉴定,仍由本行业组织实施。 
  (十)地勘单位继续执行国发〔1978〕104号和原地矿部地发〔1986〕214号等文件关于高温、高空、消毒有害、特繁等工种提前退休的政策规定。 
  (十一)地勘单位划转地方后统一执行国家和省的现行事业单位工资福利、津补贴政策和管理规定。 
  (十二)为加快地勘单位企业化进程,各市地和省直有关部门要尽力支持、帮助地勘单位开拓市场,拓宽经营渠道,参与重点项目招投标,并在省内实行同等优先原则。 
  五、组织实施 
  (一)加强领导,确保地勘队伍管理体制改革顺利实施。省地勘队伍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和省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解决地勘队伍属地化管理面临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稳步推进地勘队伍管理体制改革。 
  (二)做好宣传教育工作,保持队伍稳定。各地勘单位要顾全大局,坚守岗位,积极主动做好工作,组织广大干部职工认真学习国办发〔1999〕37号文件精神,深刻认识地勘队伍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意义。对职工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要耐心细致地反复宣传,解释清楚,稳定人心,确保地勘队伍思想不散、秩序不乱、各项工作照常进行,维护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和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保证地勘队伍管理体制改革顺利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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