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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授权江苏等十一个省市证管办证监会行使部分监管职责的决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11-11 生效日期: 1996-11-11
发布部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证监[199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证管办(证监会):
  经研究决定,授权下列省市证管办(证监会)行使部分监管职责:
  江苏省证券期货监督管理办公室
  四川省证券监督管理办公室
  吉林省证券监督管理办公室
  湖北省证券委员会办公室
  黑龙江省证券监督管理办公室
  山东省证券管理办公室
  江西省证券管理办公室
  成都市证券监督管理办公室
  广州市证券委员会办公室
  西安市证券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长春市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述地方证管办(证监会)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授权地方证券、期货监管部门行使部分监管职责的决定》(证监发字[1996]48号)的规定,严格监管市场,切实履行监管职责。

1996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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