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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海港港务局收取的港务管理费征免税问题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7-04-11 生效日期: 1987-04-11
发布部门: 财政部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财税营[1987]15号
广东省税务局:
  你局(粤税一[1987]76号)《关于海港港务局收取的港务管理费征免税问题的请示》收悉。关于海港港务局的范围及省航运部门主管的港务局收取港务管理费免税项目可否扩大的问题,经研究,批复如下:
  总局《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海港港务局收取的港务管理费暂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财税营[1987]8号)通知规定,对海港港务局收取的船舶港务费等14项港务管理费,暂免征收营业税。海港港务局的管理费,仍应按照总局(财税营[1985]11号)通知执行,不能扩大免税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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