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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各里守望相助专户管理运用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6-02 生效日期: 2005-06-02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高市府民二字第0940025468号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六月二日高雄市政府高市府民二字第0940025468号令订定发布全文15条;并自发布日施行

第1条 为管理运用高雄市(以下简称本市)各里所设置之守望相助专户(以下简称本专户),特订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办法之主管机关为高雄市政府民政局。

第3条 本专户由本市各区公所辅导各里管理运用。

第4条 本专户款项来源如下:

一、政府机关之奖励金及补助金。

二、由区公所转入之民间捐款。

三、本专户孳息收入。

四、其它收入。

前项第二款之捐款,区公所应依捐款人所指定捐助之里,拨交本专户管理运用。

第5条 本专户款项之用途如下:

一、支应守望相助巡守装备之购置费及维护费。

二、支应守望相助巡守人员之夜点费。

三、其它有关守望相助之费用。

第6条 本专户应以各里守望相助专户名义设置,由里长及里干事具名存储于金融机构;其人员如有变更,应办理异动及交接并函报区公所备查。

第7条 本专户受领各项拨入款或经费开支,应由里长及里干事共同出具领款收据或签证后检附原始凭证核销。

第8条 本专户应设收支簿,逐笔列帐,按月结帐,并每三个月公告一次。

第9条 本专户收支簿、单据应由里干事负责保存五年,以凭稽核。

第10条 本市各区公所应每半年派员查核各里之本专户收支情形;必要时,得随时查核。

第11条 各里里干事应于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编制本专户收支决算表,由各里里办公处报区公所汇整后转报主管机关备查。

第12条 本专户结束时,应办理结算,其剩余款项应解缴市库。

第13条 本专户之收入及支出,如有隐蔽或伪造单据、冒领、擅自挪用等情事者,除依法移送检察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外,并追回已支出之金额。

第14条 本办法所需书表格式,由主管机关定之。

第15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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