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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关闭非法和布局不合理煤矿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1-10 生效日期: 1999-01-10
发布部门: 山西省政府
发布文号: (晋政发〔1999〕2号
(晋政发〔1999〕2号 一九九九年一月十日)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煤炭是我省的主导产业,煤炭工业在我省国民经济发展中占有重要地位。改革开放以来,我省地方煤炭工业发展很快,为缓解国家能源紧张,加快我省经济发展,促进农民脱贫致富做出了贡献。但是我省地方煤矿,尤其是乡镇煤矿在发展过程中出现了盲目发展、低水平重复建设、非法生产、乱采滥挖、破坏资源以及伤亡事故频繁等问题,严重地影响和制约了我省煤炭工业的健康发展。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全国煤炭行业关闭非法和布局不合理煤矿工作会议精神,合理开发利用煤炭资源,调整和优化山西煤炭工业结构,规范煤炭经营秩序,搞好安全生产,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省人民政府决定:关闭非法和布局不合理煤矿,压减煤炭产量(以下简称关井压产)。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的有关规定,凡没有采矿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两证”)的矿井于1998年底前依法坚决取缔。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有关规定,凡在1997年1月1日后,在国有煤矿井田范围内开办的各类小煤矿一律依法取缔。 
  1997年1月1日前在国有煤矿矿区内开办的各类小煤矿,凡“两证”不全者一律予以关闭;国有煤矿矿区范围以外的各类小煤矿,凡“两证”不全者,要全部停产整顿,到1999年2月底之前仍达不到发证条件的要予以关闭;开采高灰高硫煤,无有效降灰、降硫措施的各类小煤矿要予以关闭。 
  1997年1月1日前在国有煤矿矿区范围内开发的各类小煤矿,虽然“两证”俱全且合法生产,但因布局不合理,影响国有大矿长远发展的,也要予以关闭。关闭后,按国务院有关规定适当补偿。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对严重污染环境的矿井,特别是汾河流域太原段以上,无污染处理能力或工业废水排放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各类小煤矿要停产整顿。1999年2月底前达不到标准的要予以关闭。 
  按照我省关井压产方案,关井压产任务1999年底前完成,关闭非法和布局不合理煤矿2908处,压减产量6980万吨。 
  二、关井压产期间,停止审批新开煤矿。对应予取缔和关闭的各类煤矿,有关部门不得换发、补发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铁路、交通部门不得提供运输;有关部门和商业单位不得购销其煤炭;供电部门不得供电,其他单位不得转供电;银行不得为其开设帐户和提供贷款;民爆器材供应部门不得提供火工产品。 
  三、关于关闭合法开办小煤矿适当补偿问题,要区别情况,统筹算帐,根据国务院国发〔1998〕43号文件规定,省政府将研究具体办法下发执行。对关闭小煤矿后,财政影响确实较大且当地财政比较困难的地区,省人民政府将如实上报中央,申请补贴。 
  四、关井压产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牵头,省经贸委协调,省煤炭厅负责监督检查,各地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省人民政府成立关井压产领导小组,孙文盛省长任组长,常务副省长刘振华和副省长杨志明任副组长,省委宣传部、省经贸委、省地矿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财政厅、省计委、省环保局、省监察厅、省公安厅等有关部门的领导为成员。关井压产工作领导小组下达全省分地市指标。关井压产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煤炭厅,成员由上述各有关部门职能处的处长担任。 
  五、各地(市)也应成立以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的关井压产领导小组,加强对本地(市)关井压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同时,组建由煤炭、地矿、工商、监察、公安、环保、电力等部门和单位参加的关井压产执法监察队伍,进行联合执法监察和检查验收。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工作。 
  关井压产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地(市)县(区)、各有关部门一定要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搞好宣传教育,加强舆论监督,加大行政执法力度,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实,抓出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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