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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和《营业执照》字号统一编码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89-04-24 生效日期: 1989-04-24
发布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实行对企业登记注册号或字号的统一管理,使全国登记注册的企业均获得唯一法定的注册号或字号,根据国家计委、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等七个部门共同拟定的《全国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代码编制规则》,现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和《营业执照》字号统一编码使用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和《营业执照》字号由我局和国家技术监督局共同编制,我局负责分配和管理。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和《营业执照》字号均由八位数字的本体代码和一位数字或字符校验码组成(有关说明详见附件)。
  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在核准企业注册登记的同时,赋予企业一个法定的注册号或字号,并将该注册号或字号填入《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及其副本。执照副本与执照上所填入的注册号或字号必须一致。为了便于掌握执照副本的发放数量,可在其背面编号。
  四、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企业的注册号和字号,由国家技术监督局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供。
  在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企业的注册号和字号,由我局分配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不包括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本地的注册号和字号区段。
  分配给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企业注册号和字号,在使用完毕前六个月内,统一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新的企业注册号和字号的区段。
  五、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必须使用分配给的企业注册号和字号,并在分配的区段内依次编定。
  已赋予企业的注册号或字号和已注销企业的注册号或字号均不得重复使用。
  六、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号,暂按我局企业登记司企外字(1988)第107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七、《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区段)和《营业执照》字号(区段)已下发。如有未尽事宜,请函告我局企业登记司。
  八、注册号和字号的校验码计算程序已经我局编制完成,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可持计算机软盘来我局企业登记司拷贝。
  九、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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