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台社(一)字第0940075287C号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六月二十八日教育部台社(一)字第0940075287C号令订定发布全文4点;并自九十四年六月二十八日生效
一、教育部(以下简称本部)为推动并促进各类英语能力检定测验多元发展,特订定本原则。
二、本部所属机关及各级学校(以下简称各机关学校)应配合行政院及本部所发布之各项相关计划及施政政策,推动英语能力检定测验,提升国民英语能力。
三、各机关学校推动英语能力检定测验时,除其它法令另有规定外,应参考欧洲语言学习、教学、评量共同参考架构(Common European Fra-mework of Reference for Languages: learning, teaching, asse-ssment ,简称CEF),依测验对象、目的及需求,选择适宜之测验工具,并避免采用单一或少数测验工具。
四、各机关学校选择英语能力检定测验工具时,应考量语言能力易随时间改变之特性,审慎衡酌各类测验成绩或合格证书之采认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