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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县农业发展基金收支保管及运用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9-29 生效日期: 2005-09-29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府行法字第09401947510号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南投县政府    府行法字第09401947510号令    订定发布    全文12条;并自发布日施行

第1条 南投县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分配与利用,达成地利共享之目标,特依农业用地变更回馈金拨缴及分配利用办法第七条规定设置农业发展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并订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运用,除法令另有规定外,依本办法之规定办理。

第3条 本基金为预算法第四条第一项第二款所定之特种基金,编制单位预算,以本府为主管机关。

第4条 本基金在代理县库银行设立专户存储循环运用,本府农业局为主办单位。

第5条 本基金之来源如下:

一、农业用地变更缴交之回馈金收入。

二、上级政府对本基金之拨款补助。

三、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四、其它收入。

第6条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办理农地使用管理所需之费用。

二、办理农村建设所需之费用。

三、其它有关支出。

第7条 本基金设农业发展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置委员七人,其中一人为主任委员,由县长兼任,一人为副主任委员,由主任秘书兼任,其余委员五人,由财政局局长、地政局局长、流域管理局局长、主计室主任、农业局局长兼任之。

第8条 委员会置执行秘书一人,由本府农业局农务发展课课长兼任,承主任委员之命综理会务并执行委员会决议事项。

第9条 委员会每半年开会一次,由主任委员召集,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议并得邀请有关单位派员列席;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出席时,由副主任委员代理;主任委员及副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出席时,由出席委员互选一人代理。

本会之会议应有全体委员过半数之出席始得开会;应有出席委员过半数之同意始得决议。委员如因故不能出席时,得指派代表出席。

第10条 委员会审议事项如下:

一、本基金收支、保管及运用之计画。

二、本基金运用执行情形。

三、本基金年度预算及决算。

四、其它有关本基金重要事项。

第11条 本基金预算编列、执行、决算编造及会计事务之处理程序,依预算法、会计法、决算法、审计法及相关法令规定办理。

第12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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