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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同意将甘肃省平凉市和张掖市甘州区列为实施国家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试点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1-20 生效日期: 2006-11-20
发布部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发布文号: 环函〔2006〕459号
甘肃省环保局:
  你局《关于上报平凉市、张掖市甘州区列为国家级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试点的请示》(甘环发(2006)96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你省平凉市、张掖市甘州区提出在本地区实施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以下简称“行动计划”),符合科学发展观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总体要求。实施行动计划对于平凉市、张掖市甘州区提升可持续发展能力,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解决农村污染防治和生态破坏以及农村“脏、乱、差”问题,促进经济社会与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引导农民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具有重要的示范作用。我局同意将平凉市、张掖市甘州区列为国家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的试点。
  二、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总体部署、《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和第六次全国环保大会精神,请你局加强对平凉市、张掖市甘州区试点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并请平凉市、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政府紧密结合本地实际,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目标责任
  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条块协调联动,农民主动参与”的原则,将行动计划纳入本地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总体规划,协调同级发改委、财政、农业、水利、建设、环保等部门,加强对本地区行动计划的组织实施,做到规划、任务、目标、资金、责任“五到位”。
  (二)尊重农民意愿,量力扎实推进
  实施行动计划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一项伟大实践。要充分发挥广大农民的积极性、创造性,尊重农民意愿。不搞形象工程,量力而行,实事求是,优先解决农民群众关心的环境热点、难点问题,真正为农民群众办实事、办好事。
  (三)坚持因地制宜,突出地方特色
  充分考虑本地的资源、环境、人文现状,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地开展各项工程建设,务求有效、实用。同时,要注意保护当地传统建筑、文化、民俗、人文等景观,突出地方特色。
  (四)加强指导监督,确保建设成效
  切实加强对实施行动计划工作的指导与监督,建立考核、奖励机制,按年度分解工作目标、任务,年终进行工作总结考核。可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对在实施行动计划中表现突出的集体、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同时,要建立巡回督导制度,确保建设成效。
  我局将在有关政策、技术、信息等方面给予支持与指导,并适时对试点工作进行检查。待试点工作结束后,将组织评估、验收、总结和推广。请你局及时将平凉市、张掖市甘州区试点情况报送我局。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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