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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里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与马里共和国互免签证的换文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1-14 生效日期: 1997-01-14
发布部门: 马里
发布文号:
 
  马里共和国外交和侨民国务部长迪翁库恩达·特拉奥雷阁下 
  阁下: 
  我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建议,我们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就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和马里共和国之间的互免签证问题达成协议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持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入、出或途经马里共和国,免办签证;马里共和国公民持有效的马里共和国护照(包括使用同一本护照的偕行人)入、出或途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免办签证。 
  二、上述双方持照人,在对方境内逗留期间,应遵守其有关法律和规章。 
  上述双方持照人,如在对方境内欲逾免签期限,应依照对方主管机关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三、本协议不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和马里共和国政府的如下权力:拒绝不受欢迎或不可接受的对方人员进入自己管辖区内或者终止其在该管辖区内的逗留,并无须说明理由。 
  四、由于国家安全、公共秩序、公共卫生等原因,中马双方均可临时中止实施本协议的全部或者部分条款,但在采取或者取消上述措施前,缔约一方应当及时通过外交途径通知缔约另一方,并自对方收到通知之日起生效。 
  五、中马双方将自阁下复函确认之日起三十日内,通过外交途径交换本协议第一条所述护照样本。 
  缔约一方如更新上述护照式样,应当提前三十日通过外交途径通知缔约另一方,并提供新护照样本。 
  如蒙阁下代表马里共和国政府复函确认上述内容,本函和阁下的复函即构成两国政府之间的一项协议,并自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马里 
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李永谦 
一九九七年一月十四日于巴马科 
 
  编者注:马方复照内容同中方去照,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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