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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工作监督的决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0-11-10 生效日期: 1990-11-10
发布部门: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1990年11月10日河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加强廉政建设,纠正行业不正之风,是当前一项十分重要而迫切的任务。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已经作了具体部署,各地正在努力贯彻落实。各级人大常委会要充分发挥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认真开展监督工作,推动我省廉政建设,纠正行业不正之风深入发展。为此,特作如下决定: 
  一、各级人大常委会要把廉政建设,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列为重要议事日程,认真学习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的有关文件,在廉政建设中起表率作用。要有计划地听取“一府两院”的工作汇报,认真审议,提出意见,必要时作出相应的决议或决定。 
  二、各级人大常委会要抓住本地区存在的突出问题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组织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代表进行视察,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弄清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交有关国家机关研究办理。对以权谋私、贪污贿赂、贪赃枉法等重大案件,必要时人大常委会可以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查清问题,写出报告,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责成有关部门限期处理。 
  三、各级人大常委会要组织代表深入基层,联系选民,广泛征求各阶层群众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不正之风的批评和意见;要选择重点行业和部门,组织人大代表开展评议活动,对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工作进行评议。有关部门负责人要直接听取评议意见,对代表提出的问题,认真研究解决,逐件落实,并向人大常委会作出报告。 
  四、各级人大常委会对选举和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政、勤政状况,要加强检查监督。对廉洁奉公、政绩突出的要予以表彰;对有严重不正之风的,建议有关部门严肃处理;对行业不正之风纠正不力或消极抵制的,可以依法提出质询;对应当撤职和罢免的,依法提请人大常委会或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决定。 
  五、各级人大常委会对代表和人民群众反映有关行业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的申诉、控告和检举,要有专人负责,热情接待,认真受理,责成主管部门及时查处。对重大问题要限期办结,严肃处理,并报告结果。 
  六、各级人大常委会要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建议“一府两院”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切实可行的规章制度和行政措施;要加强对有关法律法规贯彻实施的监督,使各行各业的廉政建设逐步纳入法制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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