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城市节约用水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12-06 生效日期: 1997-12-06
发布部门: 天津市
发布文号: 津政发[1997]9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有关规定,决定对《天津市城市节约用水规定》(津政发〔1986〕143号)予以修改。现将修改内容通知如下: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做好本市城市节约用水工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二、将第四条中“二千吨”修改为“2000吨”。 
  三、将第十四条修改为:“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天津市城市节约用水规定》根据本通知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六日 
 
  附: 
 
 
天津市城市节约用水规定 
 
  (1986年11月17日市人民政府发布,1997年12月6日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城市节约用水规定〉的通知》修订发布) 
 

    第一条   为做好本市城市节约用水工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范围(含塘沽、汉沽、大港城市规划范围)内使用城市自来水、开采使用地下水的企业、事业、机关、团体、部队(以下简称用水单位)和城市居民,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天津市城市节约用水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节水办)是天津市人民政府管理城市节约用水工作的办事机构。其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关于节约用水的方针、政策和法令;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考核用水单位用水定额;审批下达用水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审批节水措施,并督促检查落实情况;指导、配合用水单位开展节水技术革新、技术改造;组织交流节约用水的先进经验,推动城市节约用水工作。 

    第四条   对用水单位实行全面计划用水和分级管理。各用水单位下一年度计划用水量,由市节水办根据自来水厂产、供水能力,在每年年底前,按区、局(公司)进行核定。由各区、局(公司)按核定的用水计划平衡,分配到所属单位。对月用水量2000吨以上的用水单位,市节水办负责考核,月用水量2000吨以下的用水单位,由各区、局(公司)考核。 

    第五条   各用水单位都要指定有关部门或专人做好用水的定额管理和节约工作。各用水单位、生产车间和主要耗用设备都要装表计量,根据用水计划,控制用水量,并纳入经济责任制进行考核。 

    第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企事业单位,要选用节水型的生产工艺、设备,把节约用水措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节水措施须经市节水办审查同意和验收合格后,方准用水。 

    第七条   建筑施工、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等,使用自来水、井水须向市节水办申报用水计划直取河水,向市防汛抗旱办公室申报用水计划,经批准后,方可按计划用水。 

    第八条   用水单位超计划用水,除按标准水价收取水费外,对超计划部分按下列规定累进加价收费: 
  超计划10%以下的,按标准水价的一倍加收费用; 
  超计划11%至20%的,按标准水价的二倍加收费用; 
  超计划21%至30%的,按标准水价的三倍加收费用; 
  超计划31%至40%的,按标准水价的五倍加收费用; 
  超计划40%以上(不含40%)的,按标准水价的十倍加收费用。 
  对措施不力,无正当理由连续超计划用水三个月以上的单位,另加收三个月超计划水费总额的费用,并限期降低用水量,逾期仍超用的停止供水。 

    第九条   新建住宅实行一户一表,装表费用纳入建房投资,不安入户分表的新住宅,自来水公司不予供水。对原有住宅,要逐步安装入户分水表。对仍实行生活用水“包费制”的单位,人均用水量超过生活用水定额的加倍收费,并限期取消“包费制”。 

    第十条   严格控制使用地下水。按计划开采地下水的,用水单位必须按月缴纳地下水资源费;超计划开采地下水的,超量部分按自来水水价的五倍收费。 

    第十一条   实行灌用结合,控制地面沉降。用水单位必须按照市节水办下达的计划进行回灌。多灌少用的,多灌部分所需费用,由市节水办从水资源费中予以补助;少灌多用的,多用部分按自来水水价的五倍收费。 

    第十二条   为推动节约用水工作的开展,各用水单位实际用水量低于核定用水计划的,按《天津市节约用水奖励办法》给予奖励。 

    第十三条   超计划用水加价的水费,应从用水单位税后留利中开支。 
  超计划加价收取的水费、地下水资源费,应用于实施节水措施,控制地面沉降措施,科研培训及节水管理、宣传、奖励方面的开支。由市节水办在银行设专用帐户,专款专用。年终节余转下年度使用。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17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