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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关于同意石家庄宝石电子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发行10000万股境内上市外资股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06-11 生效日期: 1996-06-11
发布部门: 国务院证券委员会
发布文号: 证委发(1996)15号

深圳市证券管理办公室:
  你办报来的《关于石家庄宝石电子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的初审报告》(深证办字(1996)22号)收悉。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石家庄宝石电子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借用深圳市B股发行额度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10000万股,每股面值一元。股票发行结束后,该公司可向已选定的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上市申请。

  二、本次发行结束后,该公司的股本总额为35680万股,其中宝石电子集团公司持有23041.05万股,占股本总额的64.58%;其他法人持有750万股,占股本总额的2.1%;内部职工股1888.95万股,占股本总额的5.29%;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10000万股,占股本总额的28.03%。

  三、该公司在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规定》、国务院证券委《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规定的实施细则》及其他证券管理法规的要求,并在发行上市结束后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我委。
1996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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