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关于可否允许申诉方撤诉问题的复文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7-06-23 生效日期: 1987-06-23
发布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文号: 裁字(1987)第6号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
  你会1987年6月4日工商(87)仲裁委字第3号关于可否允许申诉方撤诉问题的请示的函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仲裁机关受理案件后,在审理之前,申诉方申请撤诉的,应当准予撤诉。
  二、申诉方经仲裁机关两次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无理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诉方反诉的,可以缺席裁决。

  三、仲裁机关宣布裁决前,申诉方提出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仲裁机关裁定。

  四、凡准许撤诉,仲裁机关应当以裁定书形式告诉当事人。撤诉的案件,仲裁费由申诉方负担。
                        

一九八七年六月二十三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74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