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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国民中学学生成绩评量补充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6-01 生效日期: 2005-08-01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94]北市教中字第09434117800号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六月一日台北市政府教育局(94)北市教中字第09434117800号函订定发布全文30点;并自九十四年八月一日施行

一、本补充规定依国民教育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订定之。

二、国民中学学生(以下简称学生)成绩评量,旨在了解学生学习情形,激发学生多元潜能,促进学生适性发展,肯定个别学习成就,并作为教师教学改进与学生学习辅导之依据。

三、学生成绩评量,应依学习领域及日常生活表现,分别评量之;其评量范围如下。

(一)学习领域评量:依能力指针、学生努力程度、进步情形,兼顾认知、技能及情意等层面并重视各领域学习结果之分析。

(二)日常生活表现评量:学生出席情形、奖惩、日常行为表现、团体活动表现、公共服务及校外特殊表现等。

四、学生成绩评量应本适性化、多元化之原则,兼顾形成性评量与总结性评量,必要时得实施诊断性评量及安置性评量。

五、形成性评量,指教师教学过程中,为了解学生学习情形,所进行之评量;总结性评量,指教师于教学活动结束后,为了解学生学习成就所进行之评量;诊断性评量,指诊断学生学习、情绪或人际关系困难,作为个别辅导与补救教学依据所进行之评量;安置性评量,指依据学生之学习表现与需求,评估特殊性向能力,提供适切安置所进行之评量。

六、学生成绩评量内容应兼顾认知、情意及技能等领域。

七、学生成绩评量,应视学生身心发展与个别差异,以奖励及辅导为原则,并依国民中小学九年一贯课程纲要中,各学习领域内容、活动性质及评量原则,选择下列方式办理。

(一)笔试:由教师依能力指针、教材内容所编订之测验评量之。

(二)口试:就口头问答结果评量之。

(三)表演:就表演活动评量之。

(四)实作:就实际操作及解决问题等行为表现评量之。

(五)作业:就各种习作评量之。

(六)报告:就阅读、观察、实验、调查等所得结果之书面或口头报告评量之。

(七)资料搜集整理:就资料之搜集、整理、分析及应用等活动评量之。

(八)鉴赏:就资料或活动之鉴赏领悟情形评量之。

(九)晤谈:就学生与教师晤谈过程,了解学生反应情形评量之。

(十)实践:就日常行为表现评量之。

(十一)档案评量:就学习过程中之重要相关资料汇整后评量之。

(十二)自我评量:学生就自己学习情形、成果及行为表现,作自我评量与比较。

(十三)同侪互评:学生之间就行为或作品相互评量之。

(十四)其它方式。

八、学生成绩评量方式,任课教师应依教学计画在学期初以口头或书面通知等方式向学生及家长说明。

九、学生成绩由任课教师负责评量,并得视实际需要,参酌学生自评、同侪互评及家长意见办理。

十、学生成绩评量纪录以量化纪录为之,并辅以文字描述;文字描述之学生人数,由各校课程发展委员会决定。

(一)文字描述应依评量内涵及结果,并参酌学生性格特质、学习能力、生活态度及特殊才能等详加说明,并提供具体建议。

(二)量化纪录得以百分制分数计之,不排名次,于学期末转换为优、甲、乙、丙、丁五等第方式记录。

(三)前款等第转换之标准,依下列基准转换之。

1.优等:九十分以上。

2.甲等:八十分以上未满九十分。

3.乙等:七十分以上未满八十分。

4.丙等:六十分以上未满七十分。

5.丁等:未满六十分。

十一、学习领域评量依下列各学习领域办理。

(一)语文。

(二)数学。

(三)社会。

(四)自然与生活科技。

(五)健康与体育。

(六)艺术与人文。

(七)综合活动。

弹性学习课程之评量得并入各学习领域评量之。

十二、七大学习领域评量分为平时评量及定期评量,并依下列各款规定办理。

(一)定期评量,每学期以二次为原则;由各学习领域课程小组拟定评量方式、实施日期及次数,送教务处汇办,并经课程发展委员会审议通过后,于每学期初公布。

(二)平时评量之次数及时间,由教师审酌教学需求自订之;其方式由教师依据学生日常表现订定。

(三)定期评量成绩与平时评量成绩各占学期成绩百分之五十。

(四)七大学习领域之学期总平均成绩,为各学习领域之学期成绩乘以各该领域每周学习节数,所得总和再以每周学习领域总节数除之。

十三、平时评量之实施,应依下列原则办理。

(一)应符合教学目标,采取多元化方式,并兼顾学生学习需求,教师并得依学生学习现况自行命题。

(二)不得利用早自习及午休时间为之。提早到校之学生,学校应辅导学生自我学习,不得强制抄写、写练习卷或实施考试。

(三)学校应减少考试次数,配合教学进度,每领域每周以不超过一次为原则;每天考试领域以不超过两领域为原则;定期评量前两周得弹性调整,每天以不超过三领域为原则。

前项第三款平时评量之领域及次数,由班级导师协调统计及调整,并定期公布。

十四、日常生活表现之评量,分下列各款办理。

(一)学生出席情形。

(二)奖惩。

(三)日常行为表现。

(四)团体活动表现。

(五)公共服务。

(六)校外特殊表现。

(七)其它。

十五、日常生活表现成绩之评量,以八十分为基本分数,并依下列各款规定,分别予以加减;其加减结果,为实得总分。

(一)依学生出席情形予以加减之标准。1.以月份为单位,当月未缺席者加一分,每学期最高以五分为限。2.全学期事假每满三十节课者,减一分。3.全学期病假每满八十节课者,减一分。4.旷课者,每满二节减一分。5.升降旗、早操、课间活动及学校规定应出席之活动,无故缺席者,每满四次减一分。6.因公假、丧假或不可抗力事件经准假者,不予缺席计。

(二)依奖惩结果予以加减之标准。1.记大功者,每次加九分。2.记小功者,每次加三分。3.记嘉奖者,每次加一分。4.记大过者,每次减七分。5.记小过者,第一次及第二次各减二分,第三次以上者,每次减三分。6.记警告者,每次减一分。

(三)依日常行为表现优劣予以加减之标准,由导师考量学生身心发展及个别差异,并依学生日常行为表现及参酌班级同侪互评结果,予以加减,但以五分为限。

(四)依团体活动表现优劣予以加减之标准,由导师或任课教师依班级活动、社团活动、学生自治活动及学校例行活动表现予以加减,但以五分为限。

(五)依服务学习表现情形予以加分之标准,由导师依据各校推动公共服务教育之相关规定,考查学生公共服务表现予以加分,但以五分为限。

十六、日常生活表现之评量,每学期至少一次,并由导师负责。

十七、学校应依所订定之奖惩及改过销过有关规定,辅导学生改过迁善。

十八、学校办理学生定期评量时,对于准假缺考者,应于销假后立即补考,并于学期成绩结算前完成。无故缺考者,不得补考,其成绩以零分计算。补考成绩依下列规定计算。

(一)因公、丧假或不可抗力事由缺考者,按实得分数计算。

(二)因病假缺考者,其成绩在六十分以下者,依实得分数计算;超过六十分者,其超过部分以百分之九十计算。

(三)因事假缺考者,其成绩在六十分以下者,依实得分数计算;超过六十分者,其超过部分以百分之七十计算。

十九、学生各学习领域评量之学期成绩,经评定为丁等者,学校应进行补救教学措施,经补救教学后,成绩评定及格者,该学习领域(科)学期成绩应调整为六十分。

二十、学生日常生活表现评量之学期成绩,经评定为丁等者,学校应进行项目辅导。

二十一、学生成绩之登记及处理应信息化,学习领域评量由教务处主办;日常生活评量由学生事务处或训导处主办;各任课教师及导师应配合办理。各项成绩评量相关表册,由台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简称本局)另定之。

二十二、学生成绩评量纪录,学校应分别于实施定期评量及学期结束后,以书面通知家长或法定代理人及学生。

二十三、本市国民中学应组成学生成绩评量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审查委员会),审查第十五点各款之加减分,并研议及审查学生成绩评量之相关事宜。审查委员由教务主任召集,置委员五人至十七人,由学校行政人员代表、教师代表、教师会代表及学生家长会代表组成。其设置要点应经由校务会议通过。

二十四、学生符合下列情形者,准予毕业,学校应发给毕业证书。

(一)学习领域毕业成绩,有三学习领域之总平均均在丙等以上者,或九年级第二学期成绩有三学习领域均在丙等以上者。

(二)日常生活表现成绩,每学期均在丙等以上或九年级第二学期在丙等以上并经审查委员会审核通过者。

二十五、修业期满,成绩不符规定者,学校应发给修业证明书。

二十六、学生成绩未达第二十四点之标准,经家长或法定代理人申请,并经学校同意者,得准延长修业年限一年。所需费用由家长自行负担。

二十七、学生成绩评量结果与纪录,应本于保密与维护学生权益之原则,非经学校、家长或法定代理人及学生本人同意,不得提供他人作为非教育目的之用。

二十八、任课教师应衡酌身心障碍学生之学习优势能力,弹性调整其成绩评量方式。参加技艺教育学生之成绩评量方式,本局得另订补充规定。

二十九、学生成绩登录及处理信息化系统之相关规定,由本局另订之。

三十、本补充规定自九十四年八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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